近日,自治區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林木種質資源重點保護對象,包括: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優良種源的優良林分和有價值的科學試驗林種質資源;具有醫藥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防護林樹種、鄉土樹種、地方主要造林樹種種質資源;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
針對廣大林農關注的能否出售、串換自繁自用林木種苗的問題,《條例》規定:以家庭承包管道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契约的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林木種苗有剩餘,在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數量不得超過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種量,且不得出售、串換假劣林木種苗。對於林木種苗的一般經營銷售要求,《條例》規定:銷售的林木種苗應當附有符合法定標注內容的標籤和使用說明、產地檢疫合格證。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銷售或者調運、郵寄的,應當附有植物檢疫證書。
《條例》規範了網絡銷售林木種苗行為,明確規定:通過網絡銷售林木種苗的,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檔案,向購買者提供林木種苗的標籤、使用說明、檢疫證書等資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林木種苗或者提供林木種苗服務的生產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資訊,並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定期核驗更新,依法協助林業首長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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