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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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規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各級政府牽頭建設,保持服務“三農”的公益性質。根據《辦法》,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入市流轉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經營範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

■ 綜合現有的農業、林業、水利等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形成交易、服務、監管相統一的市場

■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入市流轉交易

■ 流轉交易業務以縣域為主,主要在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進行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全區統一規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助力鄉村振興,近日,我區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各級政府牽頭建設,保持服務“三農”的公益性質。綜合現有的農業、林業、水利等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形成交易、服務、監管相統一的市場。

據悉,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自治區、市、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組成,實行“五統一分”運行機制,即統一監督職能、統一資訊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和分級辦理業務。根據《辦法》,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入市流轉交易。交易品種和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涉農資產處置、涉農資產收益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經營範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準予或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經營範圍不得出現“金融”“融資”“信貸”“貸款”“擔保”“投資”“眾籌”等字樣,也不能直接開展上述業務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農村產權實行分級分類流轉交易。流轉交易業務以縣域為主,主要在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构進行。流轉交易標的規模、價值較小的可在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進行。暢通流轉交易通路,鼓勵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村產權在更高層次的市場開展交易,受理起點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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