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院長、副院長等法院領導違紀違法更為普遍和主流,性質更為惡劣,其對司法公正形象的損傷面積更大、程度更深。
據統計,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違紀違法在我國已然普遍化,如湖南、廣西、遼寧、海南、重慶等全國31個省市區一個不漏,高院院長、副院長都曾因犯有受賄罪等罪行而被查處,他們中還有的因犯罪性質嚴重而被判無期徒刑或死緩。
同樣普遍的還有市中院院長、副院長的違法犯罪,湖南、廣西、內蒙古、海南等多省的所有地市、州均有法院領導被判刑。
在歐美及日本等法治成熟國家,如果說法官違紀違法頗為罕見,那身為法院領導的法院院長或首席大法官違法犯罪真可謂史書不載、未見先例!
而在我國為何違紀違法的法官群體所屬偏偏與之相反呢?
二、與法官個體違紀違法相比,法官群體違紀違法法院窩案亦更為普遍。據統計,近十年被查處的法院窩案有數百起,其中比較典型的有2004年案發的湖南法院系統窩案,包括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吳振漢在內的百餘名法官被立案查處;2006年案發的寧夏法院系統窩案,寧夏高級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徐福榮、寧夏石嘴山中級法院院長魏蘭芬等25人涉案。
在當代法治成熟國家,法官違法犯罪儘管罕見卻還有零星記錄,但涉及數名、數十名乃至上百名法官的法院窩案聞所未聞,在整個西方法治發展史上也查不到任何記錄。
三、從犯罪類型上看,我國法官所犯的絕大多數是受賄罪,此外主要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等,總之,基本上是經濟類犯罪。法官在經濟方面違法犯罪如此普遍,這是否與法官的薪資收入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在西方法治成熟國家,法官的待遇普遍比較高,所謂法院創收絕對違法、純屬荒謬。但在我國各級法院事實上都有且必須要有一些創收——等因素的影響,法官實然上的收入往往明顯低於本地同級公務員。法官普遍有新增經濟收入的强烈需求,那他們利用手上的裁判權去尋租的可能性就大大新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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