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租房住的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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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不能克扣租金押金;不能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及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不以“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管道經營;不以口頭承諾等管道誤導羣衆簽訂租賃合同。同時,應嚴格遵守雲南省住房租賃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契约網簽網備工作。發現住房租賃企業“跑路”或租客遭遇暴力驅趕的,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警。

▼以下是正文

近日

雲南省房地產業協會面向

各會員單位

各經紀機構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

各住房租賃當事人

發佈

《關於規範雲南省住房租賃市場倡議及風險提示》

重點內容如下

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不能克扣租金押金;不能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及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不以“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管道經營;不以口頭承諾等管道誤導羣衆簽訂租賃合同。同時,應嚴格遵守雲南省住房租賃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契约網簽網備工作。

簽訂合同前,務必認真閱讀,充分理解契约內容,對違約責任、押金退還、租金支付等約定要清晰,雙方作出的口頭承諾應在契约中子以明確。推薦使用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簽訂租賃合同30日內,應當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租客租房時,要謹慎選擇“租金貸”“消費貸”等,警惕個別企業採用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避免因合同糾紛影響個人征信。確需使用貸款支付租金的,應到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貸款銀行簽訂單獨的貸款合間申請貸款,並仔細閱讀貸款契约內容,不將貸款契约嵌入到租賃合同中。

房東、租客在委託經營或租房過程中,應多方瞭解周邊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價格,住房租賃企業收房價格明顯高於市場租金水准或出租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租金水准的,要提高警惕。租客租房時,應選擇按月或按季度等較短租金支付週期,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額房租,警惕租賃企業採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經營模式帶來的風險。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時,應向合同約定的公司專戶支付款項,避免支付給個人,並妥善保留支付憑證。

發現住房租賃企業“跑路”或租客遭遇暴力驅趕的,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警。

案例警示

案例1:“高收低租”仲介拖欠房東8個月房租

去年8月,昆明市民楊女士購買的商品房交房了。作為投資住房,她想儘快出租獲得收益。雖然新房配套了比較好的小學和中學,但是一層樓10多套房,房源較多,一時竟難以出手。交房兩個月後,自稱開發商旗下的一家房屋仲介公司聯繫上了她。出於對開發商的信任,她和這家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一年,每個月租金1600元。

契约簽了,房子也交給這家公司了,楊女士拿到了前4個月的房租,就沒再管後面的事。等到該收取之後的租金時,這家公司卻說沒錢,讓楊女士去法院起訴。可她的房子裏還住著人呢,託管公司與租客的契约也沒有解除。後來她私下找租客瞭解到,她的房子居然是以每個月1200元租給租客的。現在,這家公司還欠著楊女士8個月的房租和相關物管費用。

案例2:仲介跑路租客房東各擔一半損失

購買了昆明捷運4號線沿線某樓盤的王女士,把她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價格包年租給了一家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和她簽訂合同後,就把鑰匙拿走了。後來,她聯系仲介公司討要租金,對方卻一直找藉口拖著不給,而她的新房卻住進了租客。

王女士著急了,她約上家人和朋友一起去仲介公司討說法,沒想到對方居然跑路了。王女士沒辦法,只好回來和租客商量,這才知道,租客是以低於1800元的價格從仲介公司租下房屋的。王女士和租客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他們在律師的調解下,各自承擔了一半損失。王女士免租3個月,到期後租客退還房屋。

案例3:仲介跑路涉及金額700萬元左右

有網友反映:昆明钜隆房屋租賃有限公司於去年5-8月份向400餘名租客收取為期一年的租金。钜隆公司有關高層已卷款潜逃,涉及金額預計在700萬元左右,租客與房東矛盾重重。

盤龍公安分局對此回復稱,轄區派出所已於2020年8月22日受理此案,正在對涉案的昆明钜隆房地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展開調查。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雲南網

總編/孔令勇編輯排版/孔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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