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84萬!69人!為“誠信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啓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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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不久,隨著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一案裁定的生效,35歲的梁文錦成為我國大陸首個在法律意義上“破產”的自然人。個人破產制度,也隨之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截至今年6月底,試點法院共受理案件107件,結案63件,清償債務1379.84萬元,幫助69名債務人走出“債務泥潭”。

前不久,隨著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一案裁定的生效,35歲的梁文錦成為我國大陸首個在法律意義上“破產”的自然人。個人破產制度,也隨之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已在江蘇推進了近兩年。2019年10月以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省高院先後將徐州、蘇州全市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列為試點法院,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主要模式,為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實踐樣本和經驗基礎。截至今年6月底,試點法院共受理案件107件,結案63件,清償債務1379.84萬元,幫助69名債務人走出“債務泥潭”

出口:讓“誠實而不幸”的人有盼頭

捧著高中老師的“鐵飯碗”,月收入近萬元的吳某原本過著吃穿不愁的生活,但自從好心為朋友借款擔保欠下巨額債務後,老吳的生活便蒙上了陰影——債權人、討債公司三番四次到組織、家裡“圍堵”,他從受人尊敬的老師淪為人人喊打的“老賴”,妻子也和他離了婚。由於被法院強制執行,這幾年吳某除薪水外已無任何可執行財產。儘管吳某生活非常節省,收入看起來也不低,但面對160餘萬元的債務以及日復一日疊加的利息,“不吃不喝幹一輩子也還不起”。

身陷“債務泥潭”的,還有59歲的高淳人老穀。老穀的母親已經年過八旬,他是家中老大,有一個弟弟、一個妹妹。2003年受“非典”影響,老穀承攬的工程嚴重虧損,自此背上127.8萬元的債務,弟弟因意外於幾年前去世,妹妹因病癱瘓。17年來,老穀除了弟弟去世當晚回家看過一眼,始終在外打工。他的所有收入除個人看病、生活和子女學費外全部用來還債,但依然杯水車薪。

司法實踐中,像吳某、老穀這樣“一輩子也還不起債”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法院形成大量“執行不能”案件。

省高院執行裁判庭庭長朱嶸說,窮盡各種手段仍無法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法院會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然後每隔3個月或半年,電腦查詢系統再對這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况進行一輪網絡查詢,一旦查到有財產即刻恢復執行,但恢復執行能够終結案件的只是極少的一部分。

由於“執行不能”案件沒有一個解决出口,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法院自1995年以來累積的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已達到一個驚人數位——144.05萬件,其中16.52萬件已終本結案超過10年。“‘執行不能’案件越積越多,最後就陷入惡性循環,直到被執行人死亡才算徹底終結,這給法院帶來了越來越沉重的負擔。”朱嶸說。

為打破這一僵局,2019年10月18日,省高院確定吳江法院、新沂法院率先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改革試點工作,後經申報、稽核,又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將徐州、蘇州全市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列為試點法院。

債務人履行完畢清償方案從而免除剩餘債務,是個人破產制度最為覈心的價值。在我省法院的試點中,由於缺乏上位法的明確依據,相關制度價值主要借助執行和解協議實現,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對債務人剩餘債務予以免除

這一試點改革,讓“執行不能”案件有了出口,也讓“誠實而不幸”的人有了“東山再起”的機會。

去年11月,老穀向高淳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老穀名下有一套房產,可拍賣用於還債,但其中一半份額為其妻子所有。為了獲得債權人諒解,最大限度償還債務,老穀妻子主動放弃房產份額,房產拍賣所得的70餘萬元全額用於還款。去年12月21日,21名債權人表決通過債務清償計畫:老穀在清償債務總額的57.28%即73.2萬餘元後,未予償還的54.6萬元債務全部予以免除。

卸下債務的當晚,10多年不敢回家的老穀走進家門,抱著臥病在床的86歲老父親嚎啕大哭。他表示,要重拾木匠手藝,靠自己的雙手重新開始,並守在父母身邊盡孝,彌補多年遺憾。

5年內分期支付共77.9萬元,清償率為62.58%……拿到吳江法院準予清償計畫的裁定書後,吳某的生活也重新回到正軌上來——沒有了上門逼債,他將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當中,因為表現優秀,今年下半年他將擔任高三班的班主任。“什麼時候能還清錢,過去想也不敢想,現在日子真正有盼頭了。”

“探索建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可以在對債務人‘窮追不捨’的執行模式之外,提供一個債務人與債權人和社會多方共贏的債務清算模式。”高淳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傅立新說。

在朱嶸看來,一個創業者因為不可抗拒的金融風險欠下巨債,如果讓其一輩子背負無法償還的沉重債務,可能就會“破罐子破摔”,而一個設計良好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引入,則給了他們一次重生的機會,鼓勵他們在失敗後東山再起。“從這個意義上看,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願意寬容不幸失敗的制度,是一個積極向上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制度。”

質疑:會不會變成“老賴”的逃債工具?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推進的同時,一些質疑聲也隨之而來:這會不會變成“老賴”們的逃債工具?

在吳江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指揮中心主任章偉看來,這樣的擔憂其實是“多慮”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的對象,必須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對於因賭博等不良因素導致不能償還債務,這種‘不幸’本身是咎由自取的債務,社會不寬容,法院更不會寬容。”

從現時的司法實踐來看,我省試點法院對於“不幸的人”的篩選尤為謹慎,先後駁回了10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和經營失敗的民營企業家是進入債務集中清理的主要人群。

10多年前,65歲的睢寧人老劉因承包工程需要,多次向他人借款,本息累計717.3萬元。除了從開發商那裡討回的228.9萬元工程款,已喪失勞動能力、身體多病的老劉再無其它可供執行財產,恢復履行能力的可能性極低。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睢寧縣法院裁定老劉的案件退出執行程式。

獲得不還或者少還債務的免責裁定前,債務人還要經受一系列制度設計的考驗。比如,睢寧縣法院會根據債務清償率的高低設定長短不一的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得有高消費行為,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一旦出現任何不誠信的行為,案件會立刻回到最初的強制執行狀態,如果過程中出現被執行人造假等情况,會根據情節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睢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馮雷說,即使在通過信用考驗期債務人已獲得免責裁定的情况下,只要發現債務人存在逃廢債、規避執行等有違誠實信用行為的,一律撤銷債務免除裁定,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在張某忠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中,張某忠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債權清册,拒絕配合處置房屋及車輛,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基本義務。吳江法院查明事實後,於去年年底依法裁定終結張某忠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式,並恢復對張某忠的執行程式。

對於債務人失信的精准考量,有賴於較為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和配套管理措施。

“被執行人有沒有償還能力,過去法院是沒有底的,不過現在,借助日益織密的網絡查控系統以及日益强化的現場搜查等措施,我們可以對債務人的資產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朱嶸介紹,現時江蘇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已基本覆蓋各類主要財產類型,包括68項聯動懲戒措施,覆蓋30多個領域的聯合信用懲戒機制也已逐步建立。不過他也坦言,由於財產查控和信用體系建設也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還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嚴仁群則持更加樂觀的態度。“如果能够通過制度的設計,把可能存在的負面因素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的程度,就沒有必要太過擔心。”他認為,隨著個人征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等系統的互通互聯,躲債、逃債將越來越難。而且,一旦事後發現有惡意逃債的情况,還可通過賦予法院制裁權以及建立事後追償機制來進行補救。“對於惡意逃債的懲處,應該是重罰重懲,才能具有威懾力,比如在德國,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或者謊報隱匿財產,將處以6個月的拘禁。”

趨勢:個人破產制度漸行漸近

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擔負著為“個人破產”制度探路的使命。但試點推進的過程中,我省法院也遇到不少難題,現時受理案件數量總體較少,有的試點法院現時工作仍停留在論證階段,至今沒有受理案件,試點工作未能實質性開展。

試點法院普遍反映,個人破產缺乏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是試點工作面臨的重大困難。制度文宣與法律釋明工作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過程中耗費了法官大量精力。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機制,“誠實而不幸”的人可以不還或者少還債務。那麼,豁免債務人的債務對債權人是否是一種損害?

“人不死債不亡,這種終身債務制的傳統觀念在現代社會應該改變了。”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介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社會風險,在確實“無產可執”的情况下,與其讓案件陷入僵局,不如通過個人破產給債務人重新來過的機會。“對於債權人來說,一旦債務人申請破產,其名下的資產將會很快進行清算和分配,與經過漫長的執行程式相比,債務人能够更快地獲得公平的清償。

由於缺少個人破產法的“撐腰”,一些執行法官向記者坦言,基層法院出臺的檔案效力易受多方質疑,當涉及債權人覈心權益時,往往顧慮重重,缺乏突破法律框架的勇氣,最終導致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成為披著破產外殼的“執行債務和解”。

此外,破產程式由於涉及市場主體退出,除了要解决債務清償、財產分配、企業重整等法律問題外,還會產生一系列如職工救濟安置、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稅費繳納等社會衍生問題。“這些問題並非法院單獨能够解决,囙此‘府院聯動’日益成為破產審判工作中的新機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面臨同樣的問題。”朱嶸說。

“推進個人破產,不能完全套用企業破產的思維。”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力毅說,相對於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有自己獨特的價值追求:維護自然人的生存權。和企業不同,自然人有尊嚴生存的需要,不能放任其一直陷入債務危機而無法自拔,讓債務人長期背負巨額債務,不利於保障其生存權。“總的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有兩點主要作用:第一,對於債權人來說,賦予他們公平受償的機會;第二,對於債務人來說,賦予其免責可能。”

而在嚴仁群看來,個人破產制度可使我國的破產法體系更為完善。就金融機構等債權人而言,可促使其在發放貸款前,更加謹慎地做好借款人資信及還款能力等方面的調查,尤其是對部分還款能力低的消費者個人。就法院而言,債務人實際無能力履行判决所確定的金錢債務時,執行機構是不能強迫其還債的,但這會給部分羣衆造成法院執行不力的錯誤印象,從而損害司法公信力。“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法院本不應承擔的壓力。”

事實上,國家層面對個人破產制度化的探索正在不斷推進,去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明確,要“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去年年底,省法院對試點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並形成報告報最高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擬於今年出臺指導意見,將試點工作在全省全面推開,個人破產制度正漸行漸近。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實習生丁平梁鍵强交匯點記者顧敏楊頻萍李剛

編輯:趙璠

稽核:張志平孫爍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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