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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富寧縣警察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朝武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富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事件起因:
被告人郭朝武因其妻子周某某與被害人薑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心生怨恨,周某某提出離婚其多次想挽回婚姻但無果,遂產生殺掉周某某和薑某某一家人的想法,但考慮到自己的孩子需要人撫養遂放弃殺周某某,而準備殺掉薑某某一家人。
作案經過:
2020年2月15日淩晨2時許,郭朝武準備了作案工具菜刀,步行十多公里後於當日6時許來到薑某某家老房子,在老房子持菜刀砍擊薑某某的母親許某某頸部將許某某殺死;
隨後在房間內搜尋但未發現薑某某等人,又來到幾百米外的薑某某家新房子,從新房子一樓翻窗進房間,持菜刀對躺在一樓床上的薑某某的兒子薑某某(9歲)、薑某某(7歲)頭面進行多次砍擊;
將薑某某、薑某某殺死後,來到二樓左側房間內,持菜刀朝正在睡覺的薑某某的哥哥薑某某、薑某某的女朋友何某某頭面部進行砍擊,薑某某、何某某被砍驚醒後起來躲避,薑某某右手臂被砍斷,何某某肩膀、腰部等被砍傷;
此時睡在二樓右側房間的薑某某聽見驚叫後過來制止,與郭朝武搏鬥,過程中薑某某頭面部、肩膀、手臂多處被砍傷,薑某某趁機下樓梯逃跑,何某某則趁機將門反鎖,後薑某某打鬥不過將自己反鎖在二樓右側房間,郭朝武踢、砍門不開後又下樓去追薑某某;
下來院壩又將停在院壩的助力車前輪砍爆,薑某某的父親薑某某發現後前來制止,郭朝武又持菜刀砍擊薑某某頸部致薑某某倒地死亡,又繼續往老房子追擊薑某某;
追擊路途中,持刀砍擊聽到薑某某呼救後趕來村口路上查看情况的羣衆薑某某、胡某某頭面部,將二人砍倒後逃離現場,離開後在山上實施自殺未成功,經朋友電話勸說自首無果,繼續逃跑,當日10時20分,郭朝武被警察抓獲。
經鑒定,死者許某某被他人用砍器砍傷頸部致第三頸髓斷離死亡;死者薑某某被他人用砍器砍擊頭、頸部致顱腦損傷並頸髓部分斷離死亡;死者薑某某被他人用砍器砍傷左下頜部致第五頸髓及左頸總動、靜脈斷離死亡;死者薑某某系被他人用砍器砍傷頸部致第三頸髓斷離死亡;薑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薑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何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薑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郭朝武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菜刀等;2.書證:抓獲經過等;3.證人薑某某、薑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薑某某、薑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郭朝武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朝武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3人重傷、2人輕傷,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行為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真是令人唏噓……一念之間四條生命(老人、小孩)就這樣沒了,大人之間的恩怨,何必遷怒於無辜的孩子
我們似乎無法低估人性的殘忍與自私程度,因情殺人,背後傷害的是幾個家庭,兇手郭朝武想要捍衛婚姻,卻採取了最極端的一種管道,他也將為自己的暴行付出代價,薑某某一家四口也因心狠手辣的郭朝武而失去了生命,而案件背後反映出來的問題,也值得我們思考。
金庸先生在《書劍恩仇錄》當中曾說過一句耐人尋味的話:慧極必傷,情深不壽,强疾則辱,意思就是說,任何事物到了極限就會漸漸衰敗,而想要經營好婚姻,除了兩個人都要守住界限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相互理解,當婚姻告急時,我們要對症下藥,想到解决問題的好方法,而不是採取兇殘的殺戮來解决問題,關於如何經營婚姻,你還遇到過哪些問題呢?評論區留言和我們一起探討。
來源:富寧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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