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鞍山一名計程車司機屈某駕車搭乘乘客崔某,抵達目的地後崔某要用微信付款,但屈某不同意稱只收現金,這引起了兩人的一場互毆。衝突中屈某摔倒,左側脛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2021年7月,崔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
崔某1986年出生,黑龍江綏化人,在遼寧鞍山居住生活。
2019年10月18日晚上9時左右,崔某乘坐司機屈某駕駛的計程車到鞍山市永康機電五金城北面牛肉麵店。到達後,崔某要用微信支付車費,屈某稱只收現金,二人囙此發生口角,崔某使用手提包毆打車內的司機屈某,屈某拿出一把美工刀比劃崔某。
之後崔某下車離開,屈某因未收到車費下車追趕崔某,崔某繼續用手提包掄打屈某,後屈某將崔某手提包抓住,雙方在搶包過程中屈某右側脛骨平臺部位碰到硬物受傷。2020年2月3日,鞍山市金普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屈某右側脛骨平臺外側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11月,崔某先被刑拘,後被取保候審。他賠償了屈某損失,獲得諒解。遼寧鞍山鐵西區法院審理認為,崔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崔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能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近日法院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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