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央《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和《山西省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本級示範先行,統一行使省本級行政覆議職責。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省本級只保留一個行政覆議機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覆議職責。省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覆議案件,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覆議决定。省人民政府部門不再受理新的行政覆議案件。此前,省人民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覆議案件,以及申請人已經向省人民政府部門提出的行政覆議申請,由該部門繼續辦理。
二、山西省司法廳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機构,負責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覆議事項。
三、省人民政府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行政覆議申請,可以引導行政覆議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機构直接提出申請,也可以將收到符合條件的行政覆議申請,於2個工作日內轉送省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機构,並告知行政覆議申請人。
四、各相關部門要加强行政覆議體制改革文宣,確保人民群眾廣泛知悉行政覆議體制改革的變化,方便人民群眾找准覆議機關,通過行政覆議途徑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機构相關資訊
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覆議辦公室
2021年7月28日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圖文製作:山西廣電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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