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賓士車堵了全車庫,災難中如此自私舉動應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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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的鄭州特大豪雨,衍生出不少令人氣憤的“插曲”。在鄭州某個社區,地下停車場被洪水淹沒,一輛黑色賓士車卻死死地堵住了車庫門口。結果,除了這輛賓士成功避險,全車庫的私家車全軍覆沒。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堵路車主趙先生完全否認自己堵車的行為,拒絕承擔責任,讓其他車主走法律程式。即便賓士車主的初衷是緊急避險,也應承擔觸發險情的後果。

文|柳宇霆

近期的鄭州特大豪雨,衍生出不少令人氣憤的“插曲”。

在鄭州某個社區,地下停車場被洪水淹沒,一輛黑色賓士車卻死死地堵住了車庫門口。結果,除了這輛賓士成功避險,全車庫的私家車全軍覆沒。事件曝光後,引來不少公眾的口誅筆伐。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堵路車主趙先生完全否認自己堵車的行為,拒絕承擔責任,讓其他車主走法律程式。

很多人責備這位車主,太過於自私自利。其實,在危急關頭盡可能維護自身財產權益的安全,是人的一種本能,迫不得已,倒也無可厚非。關鍵是,這種避險措施合不合適,又應當採取什麼樣的避險?

對於這位車主,可能會用緊急避險為自己的堵車庫行為辯護。的確,我國法律規定了緊急避險制度,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屬於緊急避險。

如果屬於緊急避險,對於這位車主來說,既不用負刑事責任,也可以免除不少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只需要給予適當補償。

問題是,這位車主的所作所為,恐怕並不具備充分的法律要件。首先,賓士車主自己便是險情的製造者之一。鄭州發大水不假,車庫被淹也不假,但這種險情並不必然造成車輛被淹的後果。正是拜賓士車主所賜,其他車輛被封堵在車庫裏逃無可逃,才讓被淹這種概率事件成為了必然事件。根據《民法典》,“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即便賓士車主的初衷是緊急避險,也應承擔觸發險情的後果。

再者,賓士車主是“以小博大”。法律上的緊急避險,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損害的他人利益要小於自己利益,也就是“為大舍小”。在這起事件中,賓士車主為一己之利,不惜犧牲整個車庫的車輛安全,這種極不平衡的利益取捨,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註定得不到法律的寬宥。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網上有人說,天灾造成的車輛損壞,是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內的,車主其實無需過度擔心維修問題。但是,對保險公司而言,這種强加於身的賠償責任,也是難以承受之重。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作出處理和賠償之後,可以對賓士車主等責任主體追責索賠。

不過在接受採訪時,該車主趙先生否認了社區其他業主的指控,稱自己並沒有故意堵住車主出口,而且沒有任何人要求自己挪車。趙先生的說法並未得到其他業主的認同,實際在流傳的視頻當中,也能清楚地聽到其他業主要求挪車的聲音。

另外趙先生還將責任指向了物業方面,稱當時物業在車庫入口處壘起了防水沙袋,自己的車其實無法繼續向上開。但現場業主稱趙先生的說法顛倒了順序,實際情況是物業方面當時表示,如果趙先生不挪車,他們就壘起沙袋。

如今雙方各執一詞,是否緊急避險超過了必要程度,最終還需要法律解决,但是在車主責任之外,物業方面的責任不可推卸,無論是趙先生聲稱因為物業公司沙袋堵路導致自己的車無法繼續向上,還是物業公司本身面對賓士堵路,沒有任何作為,放任損失擴大,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面對天灾導致車庫被淹,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社區物業本有介入干預,幫助排除險情的職責。令人遺憾的是,縱觀事件全過程,物業部門始終是缺位失聲的狀態。基於管理上的明顯過錯,該車庫所在物業部門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現代社會的文明,建立在群己權界的分清、規範和捍衛之上。面對突如其來的危險,個體固然可以從速避險,卻也不能將他人利益視若無物,或是充當自己逃逸的“墊腳石”。負有救護等法定職責的個體和部門,更不能拿緊急避險當“擋箭牌”。

洪水退去,責任“水落石出”。對於那些被淹車輛的車主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堵車庫的賓士車主和社區物業部門“埋單”。也唯有責任落到過錯主體上,讓他們付出足够的違法代價,為此“心驚肉跳”,才會教育入心、震懾到位,更好地避免類似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線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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