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某,女,2001年生,漢族,高職文化,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人,無業,住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街道**棟**單元**室。因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於2020年12月8日被長寧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長寧縣警察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李某某(已判)因經濟拮据,遂與羅某某(待查)商量賺錢方法,羅某某提出由李某某辦理銀行卡後銷售給羅某某。隨後李某某在與被告人陳某某商議後,兩人在明知對方將涉案物品用於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情况下,仍按照羅某某要求,於2020年10月16日一同前往廣安市岳池縣中國聯通營業廳、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由陳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證辦理電話卡、中國農業銀行卡及中國工商銀行卡各一張及相應的U盾,並進行了綁定操作。之後李某某將上述物品以1500元的價格銷售給羅某某。2020年11月4日,涉案農行卡被他人作為結算工具用於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支付結算金額共計286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宏風
2021年6月15日
來源:12309中國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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