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傳重罰】這些社交電商涉嫌傳銷被重罰!有的被凍結4.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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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這些社交電商涉嫌傳銷被重罰!2020年11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社交電商平臺“章魚哥”APP運營方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沒收違法所得344241元,罰款700000元以及因逾期未交納上述罰款而依法加處罰款700000元,共計1744241元。2020年3月,山東省棗莊市警察局台兒莊分局對“艾維購”平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辦。

2020年這些社交電商涉嫌傳銷被重罰!有的被凍結4.2億元

近年來

社交電商發展勢頭迅猛

而會員分銷類社交電商也

頻遭涉嫌傳銷

去年這些平臺被查

消費者一定要謹慎

▲徐駿/圖

“一哥悠購”相關公司因涉嫌傳銷被凍結4.2億多元

2020年12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山東省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浙江一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傳銷一案時,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於2020年10月28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浙江一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針織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飾有限公司、上海悅塵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銀行存款421132000元予以凍結。

浙江一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社交電商平臺“一哥悠購”的運營公司。公開資料顯示,“一哥悠購”商城於2016年4月正式上線,是可在手機端開店的社交電商APP,經營商品涵蓋休閒食品、美容護理、廚衛清潔等多個品類。新會員下載安裝“一哥悠購”APP並登入平臺,完成注册前需要上級會員所發的“邀請碼”,綁定該“關係”後,才能成為註冊會員。

“章魚哥”因涉嫌傳銷被強制罰沒174萬多元

2020年11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社交電商平臺“章魚哥”APP運營方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沒收違法所得344241元,罰款700000元以及因逾期未交納上述罰款而依法加處罰款700000元,共計1744241元。

“章魚哥”APP通過吸收消費者成為付費會員、CPS分發和銷售商品來牟取利益。設定普通消費者通過繳納會員費成為公司VIP會員資格,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加入成為付費會員,可以獲得從“VIP會員-SVIP會員-代理商”的上下線晋昇獎勵制度,並且其在CPS分發中,將會員分為多個層級,將阿裡媽媽給付的傭金,按一定比例和條件進行上下線層級之間的給付,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給付上線報酬。被執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屬於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2020年3月1日,依據相應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决定對被執行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44241元;二、罰款700000元。

“素店”拉人頭涉傳銷被罰200萬元

2020年8月,“素店”APP因拉人頭傳銷違法行為被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00萬元,上繳國庫。

“素店”APP是浙江素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委託浙江妮素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團隊開發的一款社交電商產品。案情顯示,2018年11月,浙江素麗開始運營“素店”平臺,並借鑒雲集微店建立玩主模式,對“素店”進行相關設定開始運營。

“名義初品”涉嫌傳銷被查封

2020年7月,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打傳辦就破獲了一起打著社交電商旂號的特大網絡傳銷案。據瞭解,該公司為湖南初品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在長沙市雨花區完成注册。

該公司對外宣稱,他們是因社交電商而迅速孵化崛起的新型企業,幫助數萬人成功創業,服務消費者十萬餘人次。在新一輪O2O+F2C商業浪潮來前,創造了全新的新零售平臺“名義初品”,可以讓消費者“自用省錢,分享賺錢”。至案發,該傳銷公司共發展註冊用戶320萬人。

“艾維購”傳銷案現場收網控制40餘人

2020年3月,山東省棗莊市警察局台兒莊分局對“艾維購”平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辦。

在山東省公安廳和棗莊市警察局經偵支隊的業務指導下,台兒莊公安分局抽調警察組成70餘人的聯合專案組。2020年5月15日聯合專案組赴“艾維購”公司總部實施抓捕,在當地公安機關大力配合下,抓獲該傳銷組織主要骨幹嫌疑人3人,控制團夥人員40餘人,一舉打掉了該傳銷團夥。

“斑馬會員”相關公司涉傳銷被凍結3000萬元

2020年6月10日,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非訴保全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上顯示,漢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杭州迅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雲庭網絡行銷策劃有限公司涉嫌傳銷一案時,為防止上述公司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於2020年4月23日向漢壽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上述公司在支付寶公司開立的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合計3000萬元予以凍結。

2019年12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曾發佈題為《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被申請人杭州迅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格家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浩際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昊垠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財產保全一案》的文章,對相關文書以“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為由不予公佈。

一定要認清

傳銷活動的面目

不要相信

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專家提醒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律師指出,判斷披著“互聯網+”外衣的“新模式”是否屬於傳銷,可看其是否具備以下主要特徵:

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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