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下發限制消費令!一銀行成“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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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4日,紅星資本局從“天眼查APP”上發現,工商銀行瀋陽沈河支行變成了“老賴”。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案號為“遼0103執3732號”的限制消費令顯示,2021年5月26日,該法院審理的一起理財合同糾紛案中,工商銀行沈河支行被判賠償被告損失133萬,但該銀行卻未在法律文書限定的時間內給予賠償。2021年5月,於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80.14萬元。

7月24日,紅星資本局從“天眼查APP”上發現,工商銀行(601398.SH)瀋陽沈河支行變成了“老賴”。

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案號為“(2021)遼0103執3732號”的限制消費令顯示,2021年5月26日,該法院審理的一起理財合同糾紛案中,工商銀行沈河支行被判賠償被告損失133萬,但該銀行卻未在法律文書限定的時間內給予賠償。

據瞭解,上述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書案號為“(2020)遼01民終4184號”。

根據判決書,此次案件是一比特七旬老人於某某與該銀行之間的糾紛。

2014年,該銀行時任理財經理齊某,向於某某推介並引導購買北京德洋宏隆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德洋宏隆”)理財業務和產品,在購買過程中,齊某並未盡到充分的如實告知和風險提示義務。致使於某某共向德洋宏隆合計轉款190萬元,後德洋宏隆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於某某的投資款項未能返還。於某某被法院確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之一。

在二審中,法院認為,工商銀行作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理財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專門的金融機構,在普通的社會公眾中享有極高的信賴度和誠信度。尤其是在本案中,對於已經年届70歲的於某某老人而言,到該銀行辦理投資理財業務,極度信賴亦只能信賴銀行的推介、引導及其提供的嚴謹的、審慎的、專業化理財服務。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上述銀行存在不履行其適當性義務,向於某某推介並引導購買非其銀行自有理財產品等過錯。最終,二審判决,法院判令於某某自行承擔資金損失人民幣190萬元的30%即57萬元,上述銀行在判决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承擔資金損失人民幣190萬元的70%即133萬元的賠償責任。

但是,法院終審判決之後,上述銀行一直未履行賠償責任。2021年5月,於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80.14萬元。

限制消費令顯示,法院對該銀行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銀行及其法定代表人張連雙,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其中包括不得乘坐飛機、不得在星級以上飯店消費、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紅星新聞記者李偉銘李晨

編輯陶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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