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份以來,陝西省的一家公司在吉林省大安市遇到了一件令他們烦乱的事:鑽井設備被人强行拉走了,他們報案了,警詧出警後,卻不制止,之後警察局也不立案。他們多次諮詢律師,律師們認為對方構成搶劫犯罪。囙此,他們不斷的向各級反映,卻始終都見不到領導,通過熱線電話反映問題後,熱線也只能依據大安警方的說法回復他們。他們想通過媒體把事情發到網上,讓領導們和廣大網友看看對方是否構成犯罪。
一份沒有履行完的買賣契约
事情還得從2019年12月說起。陝西省榆林市博軒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軒實業)負責人向記者介紹:2019年12月6日,松原市宏源鑽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鑽井)的法定代表人劉立國(又名劉立祥),稱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鑽井的工作量,能掙大錢,並有一套鑽機,不想經營了,想對外轉讓。博軒實業信以為真,就指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祁寧,與宏源鑽井法定代表人劉立國簽訂了一份《鑽機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50號鑽機全套設備(資產)價格870萬元,博軒實業先交200萬元定金,餘款用博軒實業掛靠宏源鑽井現有的工作量進行鑽井工作,所產生的工程款作為後續還款,直至將全部的設備款還清為止。
合同簽訂後,博軒實業按約定支付了200萬元保證金,可是,劉立國承諾的五口鑽井工作量,卻始終沒有下來。後來,祁寧與劉立國掛靠的長城鑽探公司聯繫,打了一口探井,也被劉立國干涉不予結算,祁寧又與其他公司聯繫打井事宜,均被劉立國封锁。從2020年7月9日開始,劉立國便派人到博軒實業存放鑽機的現場,不讓博軒實業聯系鑽井工作。博軒實業被逼無奈,又向劉立國支付了100萬元現金。
博軒實業還稱:在鑽井過程中,他們發現,劉立國轉讓給他們的50號鑽機全套設備中,有很多機械都是報廢的,為了能挽回損失,公司不得不再出資購買了柴油機、泥漿泵等生產必須的設備,就這樣,因宏源鑽井沒有提供承諾的五口鑽井工作量,博軒實業也無法在合同約定的360天內償還剩餘的設備款。
但是,令博軒實業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宏源鑽井未能提供工程量而導致博軒實業無力給付餘款之際,宏源鑽井就急不可耐了,居然開始動手强拉機械設備了!
警詧出警後不予制止反而令人放行
雙方發生直接碰撞是在2021年2月18日。當日,宏源鑽井的員工周喜帶領幾個人來到陝西人的井場駐地,當確認現場只有一個看護人後,他們就調來了吊車和拖板車,强行闖入駐地。看護人見狀奮力抵抗、阻攔,他們就把看護人控制住,强行砸開庫房門鎖,取出吊運設備,强行把鑽井設備泥漿泵裝上車要拉走……井場看護人立即報警,白城市110報警中心立即指令大安市警察局月亮泡派出所出警。但是,警詧到現場後,並沒有制止,反而對看護人說:”你別管!”警詧走了以後,那幾個人就大搖大擺的把一車設備强行拉走了……
緊接著,幾個人又返回來,再一次强拉設備。為了保護公司財產,看護人躺在了運輸車輛前,拒絕車輛運行,同時又撥打110報警電話,並再次通知了公司指派的負責人劉鋼。見那幾個人已經把第二臺設備(泥漿泵)裝上車要拉走,看護人員躺倒在那幾個人的車前面說:”你們要搶走東西,就把我壓死吧!”
這時,馬上就有警詧給看護人打電話說你不要阻攔,沒你的事!這期間,警詧居然給看護人打了七八次電話,內容都是你別阻攔。
正在此時,劉鋼剛好趕到現場,就用自駕的車輛橫在那幾個人的車前面。這時,那幾個人居然給警詧打了電話,警詧讓劉鋼接聽電話,說他是月亮泡派出所的警察,叫劉鋼放行那幾個人不得阻攔。劉鋼則氣憤的對警詧說:”別人搶我們的東西,我能放他走嗎?“警詧則在電話裏說:”你能不能聽懂人話?你要是不放他們走,讓我們過來的話,對你就不是現在這樣子了!”劉鋼則堅決的說:”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警詧”,就直接把手機還給那幾個人並繼續阻擋。
過了一會兒,警詧又來到現場,但是並沒有制止那幾個人,卻命令劉剛:“把車挪開,不得阻攔!”劉鋼則氣憤的質問警詧:“搶我們東西還不能阻攔?這還有沒有法理?你是人民的警詧還是個別人的警詧?”警詧卻絲毫不顧劉鋼的質疑,口氣十分强硬的說:“再不挪車,對你採取強制措施!”這個時候的劉鋼已經被警詧嚇得魂不附體、膽戰心驚,但是劉剛出於工作職責,還是要求警詧:“放車可以,但是必須把搶我的貨給我卸下!”警詧沉默了幾秒鐘,只好對那幾個人說:”把東西給卸下。”但是,東西卸下後,那幾個人的車輛就被警詧放走了。
面對著警詧,劉鋼幾乎是咆哮著質問:“這麼大的搶劫案,就這麼完了?”警詧則回答他:“你明天早上9點鐘去派出所處理。”
警方認為屬於經濟糾紛博軒實業仍在告狀
井場事件發生後,博軒實業的負責人曾經多次諮詢律師,均認為,劉立國虛構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鑽井工作量的事實,騙取博軒實業的信任,並以其自有的50號鑽機全套設備(資產)轉讓給博軒實業的手段,騙博軒實業並指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祁寧與其簽訂《鑽機買賣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其採取威脅、砸門、撬鎖的暴力行為,强行拉走博軒實業的財物,又構成搶劫犯罪。
然而,大安警方的說法卻截然相反。
據博軒實業提供的證據證明:2月19日,劉鋼去了出警的月亮泡派出所,對方也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博軒實業一方堅決不接受調解,語言有點過激,所長王欣就說那就當案子過問,就去井場駐地把看護人拉到派出所盤問。三個多小時以後,看護人給劉鋼打電話說他的問話完了,讓劉鋼來接他回駐地。博軒實業一方感到奇怪,派出所居然沒有讓劉鋼來做筆錄?劉鋼當時就給王所長打了電話,王所長就讓劉鋼給出警警察打電話,出警警察則對劉鋼說:”你認為是黑惡勢力搶劫案的話,我們派出所管不了,你去大安市警察局刑警隊報案吧。”劉鋼說:我們是報的110(有錄音為證),如果不歸你們管,(你們)應當轉辦呀,但警察並未理睬。
博軒實業的人只好去了大安市警察局,不過該局也不給立案。他們只好又給白城市警察局、白城市檢察院、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郵遞了控告資料,還向白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撥打求助熱線電話,希望能夠立案,但最後等來的還是《不予立案通知書》。
據博軒實業提供的錄音,他們向白城市政務熱線投訴後,該熱線根據大安市警察局的彙報做了這樣的答覆:
“您反映情况屬於契约類經濟糾紛,非公安機關管轄範圍,該經濟糾紛已在松原市甯江區人民法院立案。
經調查,2021年2月18日,月亮泡鎮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場打更工人韓忠武報警稱,周喜駕車帶領數輛板車和一臺吊車前來自己看護的井場中拉打井設備。經警察瞭解,月亮泡井場的鑽機為陝西省榆林市博軒實業有限公司從松原市宏源鑽井工程有限公司處購買的50套鑽機,但買方陝西省榆林市博軒實業有限公司未按照契约付清錢款,周喜代表松原市宏源鑽井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契约前往月亮泡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場收回鑽井。
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案發時,報警人韓忠武未遭到暴力、脅迫的手段,未見到有任何違法行為的發生;周喜持有鑽機買賣契约來履行契约,並未劫取財物,不屬於搶劫。周喜在井場中實施搶劫行為不成立。”
對此答覆,博軒實業不服,並堅稱: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宏源鑽井在甯江區法院提起訴訟時起訴書上的時間是2021年2月23日(見宏源鑽井的起訴書),而根據甯江區法院(2021)吉0702民初1908號民事裁定書的記載,宏源鑽井向甯江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日期是2021年3月2日,但宏源鑽井進入井場强拉設備的惡性事件卻發生在2月18日。
據此,博軒實業堅持認為,宏源鑽井是先進井場搶劫,之後又到法院起訴並申請財產保全,不過是企圖用合法的法律程式掩蓋其搶劫犯罪的事實而已。他們還認為,大安市警察局以此為理由,認定我們之間屬於和同類經濟糾紛,是錯誤的。
博軒實業負責人說,宏源鑽井的人强行劫取公司財物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構成要件。2021年2月18日,我公司在大安的野外駐地只有一個看護人,是個60多歲的老人,對方根本不需要使用暴力,就能很簡單的把他控制住。但是我們的東西有人看護,別人的東西,不讓你拉走,你强行拉走,難道這不屬於搶劫?那麼怎樣才算是搶劫呢?令人氣憤的是,我們報警了,警詧出警了卻不管,反而命令我們放行,我們報案了,警察局卻不立案。我們就不明白了,公安機關到底是怎麼了?
有律師在接受記者諮詢時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買方交完定金後,物權就發生了轉移,既然陝西一方已經交了200萬元定金和風險保證金,該設備的物權就應該屬於陝西人一方。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契约,必須依據契约解决爭端,解决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解决。即使是一方違約程度再嚴重,另一方也無權强拉對方的財物,只有法院才有強制執行權。
究竟宏源鑽井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搶劫犯罪?月亮泡派出所和大安市警察局在此案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究竟警方在辦理此案中有沒有問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在此,媒體和記者只是將各方的說法如實呈現出來,不能妄加評斷,各方的說法也不代表媒體和記者的觀點,相信網友們和上級警察、檢察機關或紀委、監察機构會做出公正的結論。我們也希望上級有關部門能早日給出一個令各方心服口服的說法。
對於此案今後的走向,媒體將繼續關注並跟蹤報導。(梁濤關明)
來源:黃河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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