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監管校外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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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要求,銀川市全面實施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資金監管。《辦法》強調,培訓機構、監管銀行不得使用監管帳戶以外的帳戶收取營員預付學費,不得侵佔、挪用預付費資金。

5月27日,記者從銀川市教育局獲悉,為規範銀川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及收費行為,銀川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金融工作局聯合印發《銀川市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辦法(暫行)》。該《辦法》自6月27日起實施。

《辦法》要求,銀川市全面實施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資金監管。預付費是指營員因履行培訓服務契约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給培訓機構,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超過60課時)的學費。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收費政策,按照收費公示制度要求,長期、固定在機构醒目位置向家長和營員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流程、收費帳號等。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當全部使用國家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製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營員合法權益。營員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定後,按“一課程一碼”模式,營員預付費自動繳存到培訓機構在監管銀行開設的監管帳戶。監管帳戶內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預付費最低餘額。最低餘額留存以3個月為一週期。培訓機構在一個週期內,未按約定完成課程服務的,監管銀行應將監管帳戶內最低餘額自動轉入下一個週期累計留存,直至培訓機構完成約定的課程服務。

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營員出具以該機构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營員索要消費憑證的,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營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通知監管銀行按原通路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營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核算扣除額度,經監管銀行與培訓機構確認後,根據監管服務協定約定,將剩餘費用(不含孳息)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通路一次性退還。

《辦法》強調,培訓機構、監管銀行不得使用監管帳戶以外的帳戶收取營員預付學費,不得侵佔、挪用預付費資金。監管銀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和資訊強制為培訓機構和營員提供擔保、融資等相關服務,不得因提供監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營員的任何費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開立監管帳戶或通過隱瞞真實收費資訊等弄虛作假行為,未將預收取的全部學費存入監管帳戶的,由首長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辦學許可,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營員權益造成損害的,培訓機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據悉,《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指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面向中小學生採取線上線下授課形式,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地理、歷史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构。《辦法》適用於與學校文化、藝術教育課程相關或與升學、考試、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相關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标签: 資金監管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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