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規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保“免予處罰”制度落地生效。
據瞭解,2020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明確了我區9項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不予行政處罰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細化。實踐中,部分市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適用當中常存有顧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免予處罰”制度落地效果。該廳對歷年環境違法案件進行分析,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後,對涉及建設項目、水、大氣、雜訊、固體廢物、突發環境事故應急管理、污染防治設施以及環境資訊公開等9種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了免罰規定,基本涵蓋了我區環境行政處罰中常見的問題。
《通知》對免予處罰事項逐項梳理,明確免予處罰事項的類別、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等內容,將依法可以免於處罰的行為具體化、規範化,對《規則》作了重要補充,進一步規範環境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同時,《通知》建立標準、規範、統一的流程,明確免予處罰的適用流程,通過對立案前、立案後進行區分的處理管道,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對輕微違法者進行說服教育、進行勸誡,同樣也能起到預防和减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從而提升當事人的守法意識,避免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當事人發生《規則》《通知》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雖可免於處罰,但絕非對其放鬆環境監管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改正、整改,送達整改情况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今年上半年,全區辦理“免予處罰”案件32件,為企業營造包容審慎監管環境,給企業以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度過難關、走出低谷、化危為機,實現自身更大發展。(餘鋒 廖慧華 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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