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修訂發佈非戶籍常住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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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共10章32條,與2015年《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將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從本市戶籍居民逐步拓寬至在莞常住人員。同時,《辦法》還規範了臨時救助申請流程。

近日,《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下稱《辦法》)修訂印發,將於8月12日起施行,進一步完善東莞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决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辦法》共10章32條,與2015年《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將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從本市戶籍居民逐步拓寬至在莞常住人員(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發困難的港澳居民)。

《辦法》重申臨時救助的定義,明確了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辦法》強調了臨時救助工作應遵循“應救盡救,及時施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資訊公開,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會幫扶”的基本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了救助對象及類型,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新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1個月內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在臨時救助標準上,《辦法》明確臨時救助金原則上不低於2個月東莞現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行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1100元,2個月即2200元)。同時,《辦法》還規範了臨時救助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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