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曾昌文實習生魏丹文/圖
經朋友介紹,6名五十歲左右的泥水工人非法偷渡去緬甸小猛拉某建築工地做工。錢沒掙到多少,6人和組織者卻都因非法偷越國境而獲刑。
近日,成都市新津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偷越國(邊)境罪案件。被告人喻某林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8000元;淩某明等6名被告人犯偷越國(邊)境罪分別被判處拘役2至3個月,緩刑4至6個月不等。
“巧妙”的非法出境
2019年11月,家住邛崍的喻某林接到在廣州打工時認識的“老闆”彭某挎的電話。彭某挎在電話中告訴喻某林,讓他在老家找幾個人去自己承包的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首府小猛拉某飯店建築工地上做泥水工。
喻某林告訴彭某挎,自己老家的這幫泥水工朋友都是農民工,沒有護照,也辦不了出入境手續。彭某挎遂告知其可以安排他的朋友以偷渡的管道進出國境線。
隨後,喻某林電話聯繫上了邛崍羊安鎮、高埂鎮和新津安西鎮的淩某明、喻某、黃某軍三人,告知他們有一份高薪的“好差事”,日薪最少300元,最高能拿到500元一天。聽到這,正愁找不到工作的三人眼前一亮,對這份所謂的“好差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喻某林緊接著告訴他們,工作地點在緬甸小猛拉,工作內容是為某飯店項目當泥水工,為了儘快入職掙錢,可以幫助他們三人偷渡過去,並承諾不僅包往返的車費,如果偷渡被抓到,還為他們報銷罰款。
三人心想憑藉他們的年齡和小學文化水准在當地肯定找不到這麼高薪水的工作,隨即四人一拍即合,决定搏一搏。2019年11月9日,喻某林安排淩某明、喻某、黃某軍先從成都乘坐高鐵前往雲南昆明,三人到達昆明當天又按照喻某林事先發送的偷渡路線和聯繫方式,從昆明市乘坐大巴車前往雲南省猛海縣打洛鎮,後乘機車前往雲南省猛海縣中緬邊境,並坐船偷越中國雲南與緬甸的國境線至緬甸小猛拉。
此次偷渡的順利,讓喻某林初嘗“甜頭”。2019年12月,他用同樣的方法又邀約並組織了邛崍老鄉徐某國前往緬甸小猛拉務工。幾人由此開啟了在異國打黑工之路。
艱難的回家路
2020年1月臨近春節,淩某明、喻某、黃某軍、徐某國四人在彭某挎的安排下結夥從緬甸小猛拉偷渡回國。數日後,喻某林也以同樣的方法偷渡回國。
2020年5月,彭某挎又委託喻某林繼續組織人員偷渡到緬甸小猛拉務工。喻某林先後在成都市新津區、邛崍市邀約並組織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偷渡到緬甸。2020年6月8日、6月11日,喻某林分別購買本人及淩某明、李某洪、陳某清的機票。6月12日,四人先後乘坐飛機到達雲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市後又通過彭某挎聯絡當地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員,乘車前往中緬邊境猛罕段,並坐船偷越中國雲南與緬甸的國境線至緬甸小猛拉。
2020年11月底,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三人私下通過小廣告聯繫了安排偷渡回國的人。正所謂“常在路邊走,哪能不濕鞋”,12月1日,三人從緬甸小猛拉偷渡回國進入中國境內時被雲南省景洪市警察局警察抓獲。接受醫學隔離後,三人於12月15日被雲南省景洪市警察局取保候審。
2020年12月18日,喻某林到雲南省猛海縣打洛口岸投案,接受醫學隔離後於2021年1月1日被雲南省猛海縣警察局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0元。
偷越國境七人獲刑
2021年1月27日,喻某林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成都市警察局新津區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
2月19日、3月30日,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喻某、黃某軍、徐某國六人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先後被成都市警察局新津區分局刑事拘留。後經新津區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為由不準予逮捕,由新津警方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5月21日,新津區法院對六人作出取保候審的决定。
5月21日,新津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喻某林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喻某、黃某軍、徐某國犯偷越國(邊)境罪,向新津區法院提起公訴。新津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喻某林、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喻某、黃某軍、徐某國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抗告,表示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
法院審理認為,喻某林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喻某林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喻某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喻某、黃某軍、徐某國六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分別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喻某林、喻某、黃某軍、徐某國主動投案,歸案後均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7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且已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認為,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淩某明、陳某清、李某洪、喻某、黃某軍、徐某國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可對6名被告人適用緩刑。關於喻某林的辯護人所提喻某林系自首、從犯,認罪認罰且已簽字具結,所提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6月10日,新津區法院判決喻某林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000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8000元。淩某明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陳某清、李某洪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2個月15日,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喻某、黃某軍、徐某國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現時,該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說法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2年以上7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强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偷越國境是對我國國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全體公民要自覺嚴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規,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
來源:武漢晨報綜合自四川法制報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