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訓課期間,見同伴小丁未能起身,出於友愛互助的天性,小季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其跌坐在地上並隨即表現出不適,當晚即送醫院,後經過診斷為脊髓損傷、截癱。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宣判,判决小季不負法律責任,由培訓機構承擔受傷女童小丁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各類費用211萬餘元。至此,這起爭議3年多的“女童熱心助人致傷案”塵埃落定。
“孩子天真友愛的天性,當然沒有違法性,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承辦該案的泰州中院院長孫轍對《法治日報》記者說,該案焦點涉及校外舞蹈培訓機構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法律認定,5歲幼童好意互助行為不僅是法律評估問題,還是道德評判問題,司法裁判要兼顧並彰顯司法溫暖。
現時,小丁所有賠償款短期內都已履行到位。同時,當地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救助、司法建議等管道,全力保障小丁長期的康復訓練,並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運行和管理進行了全面規範。
舞蹈課上發生意外
2018年12月15日,在江蘇省泰州興化市某舞蹈中心學習中國舞的5歲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墊上練習舞蹈,由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徐某上課。根據舞蹈中心規定,營員在教室上課時,家長不得進入教室,可在等待區通過監控視頻觀看教室內孩子練習情况。
下半節課時,老師認為小季等3人沒有達到下腰(頭朝下兩手掌撐地、身體仰起呈拱橋狀的柔性練習)基本功,可以不練習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孩子練習下腰動作。
當老師要求孩子們下腰起身時,包括小丁在內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時起身。此刻,站在小丁右側的小季,處於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小丁後背著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隨即表現出不適。此時,老師徐某正在第二排幫助未能及時起身的營員,背對著兩名孩子,並未察覺上述情况。
在練習下腰動作後不久,舞蹈課就下課了,但當小丁母親走進教室幫其穿衣服時,小丁哭泣。當晚,孩子感覺下肢疼痛,家長立即送其到當地醫院檢查,次日趕赴江蘇省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經住院診斷為胸腰部脊髓損傷,後又轉至康復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脊髓損傷、截癱、神經源性膀胱、神經源性腸。其間,舞蹈中心工作人員陪同小丁及其父母至上海等醫院就診,先後給付52.5萬元。
2020年3月,原告小丁及其母親張某將小季及其父母、舞蹈中心起訴至興化市人民法院,其認為舞蹈中心管理不善,被告小季行為致使訓練中的小丁受傷,雖然經過治療後傷情得到暫時控制,但家庭已經無力繼續治療,要求被告小季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類損失214.19萬元,被告舞蹈中心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小季及其父母在訴訟中認為,小季在該起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舞蹈中心辯稱,該中心系經依法登記的合法機构,原告參加舞蹈培訓是事實,但其不承擔監護責任,在管理上亦沒有過錯,且認為原告的損傷系被告小季直接行為所致,家長對參加舞蹈培訓風險意識是明知的,原告自身身體也存在差异。
2020年4月3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委託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小丁因外傷致胸腰部脊髓損傷導致截癱(雙下肢肌力1級),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已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護理。
法院判決明法析理
2020年12月3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决,認為舞蹈中心作為舞蹈教育管理者,在原告學習舞蹈期間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特別是為便於管理,不允許學生家長進入教室,這更加重了舞蹈中心的保護職責。下腰作為危險的舞蹈訓練動作,應有成年人在旁看護和扶助,但事發時19名兒童僅配備一名專業舞蹈老師,以致不能保證所有兒童均在老師可控範圍之內,認為舞蹈中心未能盡到完全的安全防護義務,對本案事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各方情况,認定被告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被告舞蹈中心承擔90%的責任,據此判决舞蹈中心賠償137萬餘元,小季及其監護人賠償21萬餘元。一審判決後被告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無抗告,小季父母自願承諾補償小丁5萬元。法院針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等覈心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學告知書中載明,“除公開課外,上課期間未經老師許可,家長不得進入教室,以免使營員分心影響教學效果”,該規定使得家長在上課期間的監護責任無法實際履行,囙此對上課期間正在進行舞蹈培訓的孩子們應負有完全的監督、管理、保護職責。
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僅配備了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在下腰這一危險舞蹈動作訓練時,舞蹈老師未提供護腰保護,對小季上前拉起小丁雙臂的行為亦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未能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難時,出於幫助同伴的善意,自發前去幫助,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小季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上沒有傷害故意,客觀上也不具備能够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同伴損害的認知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糾正。對小季父母自願補償的行為,法院認為體現了中華民族互助友愛的傳統美德,對此舉深表贊許並予以允許。
綜上,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擔小丁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211.48萬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還需給付158.8萬餘元。
切實保障兒童權益
“兒童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因其年幼單純,身體對外界侵擾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統都很差,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予以重視和關愛,並在法律上給予特殊保護。”該案審判長、泰州中院院長孫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對脫離監護人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特別保護機制,具有現實需求。
近年來,兒童在校外培訓機構學習的比例逐年增加,由於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不到位、運行不規範、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兒童在校外培訓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
孫轍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儿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並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對於該案,泰州中院並未一判了之,而是積極延伸判後回訪、救助幫扶等司法職能。其中,法院在判决中對於小丁為期20年的後期護理費判决一次性給付,並積極督促舞蹈中心及時足額履行給付義務。同時,還專門為小丁申請司法救助,並多次上門看望受害人,瞭解其困難和問題,關心其後續生活和學習狀況。現時,小丁將上小學,法院與學校溝通協商,確定了上學期間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接受物理治療、定期到醫院接受針灸治療等方案。
此外,法院還向興化市教育局發送了司法建議,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運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風險,並推動校外培訓機構購買商業保險,提升抗風險能力、民事賠償能力。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丁國鋒
製圖|高嶽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朱嬋嬋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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