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拒絕為用戶兌現匯票被告行長張榮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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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久前,運營商財經獨家獲悉了一份有關光大銀行天津分行的判决文書,其案緣由為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光大銀行天津分行關於一張7.5萬元匯票的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銀行方面堅持該票據已無法兌現,卻在法庭審判後乖乖掏錢,究竟是怎麼回事?據悉,涉案匯票是2017年江蘇愛瑪車業開具的,由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承兌。

運營商財經實習生張哲/文

不久前,運營商財經獨家獲悉了一份有關光大銀行天津分行的判决文書,其案緣由為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光大銀行天津分行關於一張7.5萬元匯票的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銀行方面堅持該票據已無法兌現,卻在法庭審判後乖乖掏錢,究竟是怎麼回事?

背書獲得票據結貨款銀行卻稱匯票超期無法兌現

據悉,涉案匯票是2017年江蘇愛瑪車業開具的,由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承兌。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前通過背書管道取得該匯票,該匯票載明的到期日為2018年3月4日,出票金額為75276.04元,是該公司同另一家公司結算貨款時收到的。

南京諾奧新材料公司經背書取得涉案匯票後,曾以背書的管道委託中國銀行南京化學工業園支行收款,但是未能成功,中行南京化學工業園支行隨後將匯票原件退還給該公司。

2020年12月,南京諾奧新材料公司以律師函管道通知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支付匯票權益款項,但是銀行以超過承兌時效為由,拒絕承兌,所涉款項仍在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名下帳戶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票據權利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消滅,但是持票人只要能證明自己身份,依然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可向銀行請求返還票據利益,於是南京諾奧新材料公司將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驗匯票證據光大銀行乖乖兌現

據悉,在法庭審理時,南京諾奧新材料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運營商財經瞭解到,根據已有證據可查明原告公司通過背書轉讓的管道獲取了涉案匯票,匯票上載明背書人處有“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崔課賢印”“委託收款”的簽章,被背書人為“中行南京化學工業園支行”。足以證明原告公司是該匯票的持票人。

法院認為,涉案銀行承兌匯票真實,票據上的權利曾有效成立並存在,被告系該匯票適格承兌人。該匯票連續背書手續齊全,原告雖曾委託中國銀行南京化學工業園支行收款,但未能成功,原告仍為該匯票合法持票人。

雖然票據權利時效內原告公司因為自身疏忽沒有及時兌現匯票所載的金額,但是相關法律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根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表明,法院要求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於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75276.04元票據利益款,如不及時承兌,還需追加利息,因七萬五票據同其他公司鬧糾紛,不知該行行長張榮軍怎麼看?

(責任編輯: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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