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出通知,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對現時執行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家庭人口、住房面積認定等有關政策進行了梳理、綜合和完善。
根據通知,天津市綜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型,將各類租房補貼合併統稱為“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住房租賃補貼”)。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原廉租住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原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三類)”。
1住房租賃補貼人口認定
對於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人口認定,申請家庭具有市內六區城鎮家庭戶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人口。精神或智力殘疾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時,應當符合准入條件,同時應當有明確的監護人。監護人同意與其共同配租後,方可申請。申請人與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分攤監護人家庭的住房面積符合條件的,上交監護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儲監護人徵收(拆遷)補償費、住房等價款後,共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對於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和住房租賃補貼(三類)人口認定,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補貼人口。其他與申請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等關係且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人員,也可與申請人共同申請,計入申請補貼人口。除申請家庭成員外,其他與申請人同戶籍3年以上的人員可分攤住房面積,但不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2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
通知明確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的計算方法。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合併計算。申請家庭原住房被徵收(拆遷)、出售或置換後,家庭成員再購買住房的,按所購買的住房面積計算。參與分攤面積人員名下有住房的,須與申請家庭住房面積合併計算。申請家庭自有住房,現住房使用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的建築面積除以相應係數計算。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申請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夥用住房,夥用戶數在2戶以上的,須由申請人提供產權組織(或經營管理組織)出具的住房情况證明(包括住房夥用面積、夥用戶數等)。夥用面積按戶平均後,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為共有產權的,房屋權屬證明上有住房面積共有份額記載的,按申請人在該住房上所占的份額面積計算;無共有份額記載的,按共有人數平均分攤現住房面積。申請家庭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不作為現住房面積計算。申請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住房不作為現住房面積計算。
3申請最低月租房補貼額
可單獨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的人員包括,(1)因就業在本市落戶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組織城鎮集體戶籍人員。(2)在本市落有城鎮戶籍,且父母戶籍在外省市,或父母雙亡,或父母離異後隨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於再婚等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不能與其共同申請的18歲以上未婚人員。(3)18歲以上未婚“三無”人員(指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此類人員申請時須提供各區安幫辦出具的證明材料。(4)年齡在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確定後,其收入、財產計入家庭總收入、總財產,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家庭住房面積認定。
4配租家庭人口變化
通知明確,已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社區)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離婚後,可向戶籍屬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人口調減,對於共同申請的離婚人員未成年子女,應依據離婚協議或法律文書記載,與其撫養人一併調減或保留。享受住房保障且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家庭,在住房租賃補貼(二類)與住房租賃補貼(三類)互換時,其家庭人口沒有變化,家庭成員名下他處無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條件認定。
5優撫對象的承租條件
市內六區持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優撫對象身份證明的部分優撫對象、持傷殘人員證及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的傷殘人員,其家庭住房、財產符合准入條件,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傷殘軍人(傷殘軍人等級為十級,六級及六級以上為重殘),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時,能提供戶籍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具的肢體、視力殘疾證明的,可享受公租房優先搖號選房待遇。
6公有住房轉租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組織同意,將公有住房轉租給持有《天津市住房租賃補貼(二類)資格證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賃補貼(三類)資格證明》的住房困難家庭並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的,在困難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組織只按届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轉租收益。各公有住房經營管理組織應在與轉租人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上注記“同意轉租困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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