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價值幾千萬工廠離奇消失,誰為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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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寧夏宏興公司是在當地一家大型企業內部的“廠中廠”,在正常生產的狀態下,遇到“房東”破產,宏興廠不得不立即停產,不僅沒人過來補償談損失和賠償,還突然被拆除了所有機器設備。寧夏宏興公司被迫停產,員工失業,損失慘重,不僅土地使用權、生產經營損失一點沒有得到補償,連自己這些年投資建設的廠房和設備,包括70多米高的造粒塔都一夜之間消失,僅算折舊後的設備損失就達幾千萬元。

來源:新華焦點網

寧夏宏興公司是在當地一家大型企業內部的“廠中廠”,在正常生產的狀態下,遇到“房東”破產,宏興廠不得不立即停產,不僅沒人過來補償談損失和賠償,還突然被拆除了所有機器設備。

寧夏宏興公司被迫停產,員工失業,損失慘重,不僅土地使用權、生產經營損失一點沒有得到補償,連自己這些年投資建設的廠房和設備,包括70多米高的造粒塔都一夜之間消失,僅算折舊後的設備損失就達幾千萬元。

這一切,居然是律師在指揮。

近日,損失巨大的寧夏宏興公司向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舉報了寧夏豐友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租期20年的“廠中廠”,遭遇“房東破產”

20年前,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寧夏宏興農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寧夏宏興文化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宏興公司)自主研發的擁有高新技術產權的國內第一家高塔噴淋造粒塔科技裝備落戶寧夏。經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牽線塔橋該公司租用寧夏豐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豐友公司)的閒置土地,利用其上游產能,建立化工產業迴圈一體化模式,投資近億元建成年產30萬噸複合肥項目。

2001年8月3日,銀川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向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上報《關於上報年產30萬元噸高濃度複合肥項目建議書的報告》。經逐級審批上報,批復了項目建在寧夏豐友公司廠區內,租賃土地47畝,新建一氨、高塔噴淋造粒塔、輔料車間、氯化鉀車間及其他配套設施17000平方米等內容。

依據工作部署和檔案內容,2001年8月22日,寧夏豐友公司與寧夏宏興公司訂立《土地租賃協議》,寧夏豐友公司將廠區東北部共計4萬平方米閒置土地,租賃予寧夏宏興公司使用,土地用途為“興建年產30萬噸複合肥項目”,使用期限為20年。旨在綜合閒置土地資源、剩餘產品和資金科技優勢,由寧夏宏興公司投資建設年產30萬噸複合肥項目。

但就在“租客”寧夏宏興公司日夜兼程趕業績、生產和銷售都蒸蒸日上的時候,“老房東”寧夏豐友公司卻日子不好過了,準備破產關門。

2015年2月3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寧夏豐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為寧夏豐友公司管理人,這個管理人——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是後面故事的主角。

生產設備無故被拆,原是律師在指揮

2021年5月29日,寧夏宏興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原來的廠房、辦公樓、生產車間、倉庫以及高達70餘米的造粒塔已被拆除並被夷為平地,生產設備和配套設施及部分設備、財務資料等物品丟失下落不明,損失價值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在寧夏豐友公司破產程式剛開始,寧夏宏興公司在廠區內的機器設備和廠房,也就是上面說的那幾千萬價值的固定資產,差點被一攬子“破產”。直接導致寧夏宏興公司停產、工人炒魷魚,卻無人顧及,而做為破產人寧夏豐友公司在破產過程中卻從未間斷職工的政府補貼工資發放。同為民營企業,待遇卻雙重天。寧夏宏興公司認為,由於土地租賃合同沒有到期,生產經營的損失、土地使用權的損失等等都應該彌補,更別說廠子裡面還有大幾千萬的廠房設備了。

經過幾輪、數年的訴訟,最終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廠房、辦公用房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及相關裝飾裝修、相關設備屬於寧夏宏興公司財產,不屬於破產人財產。隨後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寧夏宏興公司安放在寧夏豐友公司廠裡的廠房設備進行了清點並記錄在案。寧夏宏興公司這次稍微安心了一點,雖然沒拿到“拆遷費”、“搬家費”以及“經營損失”等補救費用,至少判定了看得見的財產是我的。

就在雙方激烈訴訟的時候,由地方政府主導下的破產企業——寧夏豐友公司找到了“接盤俠”,由銀川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下屬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競價上位,取得了開發權。於是寧夏宏興公司的“陳舊設備”和沒完沒了的官司,就成了礙手礙腳的累贅。

既然是生效判决認定的財產歸屬,那就需要走法律程式進行處理,而接下來寧夏豐友公司的破產律師,卻做出了法律不能允許的指揮,讓幾千萬財產“灰飛煙滅”。

破產程式管理人——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的承辦律師,在寧夏宏興公司人員要求進廠清點、準備搬遷工作時,卻告訴現場工作人員,不讓寧夏宏興公司的人進入廠房內進行清點評估和資產登記,寧夏宏興公司連續三天派人到廠房進行後續工作,守門人都告知“律師不讓進”。三天后,拆遷公司真的動手拆除了,寧夏宏興公司打110報警,律師電話來了,可打電話的目的是來阻攔警詧的。

律師當著寧夏宏興公司的面對警詧說。這是上級的訓示,堅決不讓進,堅持繼續指揮拆除。

就在寧夏宏興公司報警,警察調解做工作的同時,拆遷公司迅速行動,寧夏宏興公司在近50畝地上的廠房和設備、物品、資料等,轉眼就消失了,此舉已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和盜竊犯罪。

寧夏宏興公司報案後,警察遲遲沒有受理立案。既然公安機關立案處置有難處,寧夏宏興公司就只能向寧夏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舉報了,身為律師知法犯法,如果這個事情沒有結論,不僅僅是人民財產安全問題,也將是對依法治國的挑戰。

相關法律:

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以及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及盜竊的行為和數額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立案追訴。文\記者洪坤

圖片說明:

拆除之前的寧夏宏興公司大門和造粒塔

拆除中的造粒塔

拆除後的現場

(編輯:資訊聚合)

标签: 寧夏 銀川 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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