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防火監督員貼上的查封封條
能私自撕掉嗎
1
案例
6月21日
北京市通州區
一處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庫房
被防火監督員貼上查封的封條
查封過程中
防火監督員特別提醒倉庫負責人劉某龍
在未經批准情况下
擅自拆封、揭封、毀封等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
會對擅自揭封、毀封人員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可不到1個小時
就被劉某龍就撕毀
而且大門敞開
工人和運輸車進進出出搬運物資
繁忙景象與庫房被查封前一樣
正好被再次路過的防火監督員看到
防火監督員立即找到劉某龍詢問
“誰揭開了封條?誰允許庫房恢復生產經營”
面對質問,劉某龍說
“封條是我撕的,我就想把裡面的東西運出去”
防火監督員向劉某龍
重播執法記錄儀中的告知視頻
再次告知他
此行為已違法,屬明知故犯
劉某龍當即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
防火監督員通知屬地派出所將劉某龍帶走調查。22日,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項之規定,决定給予劉某龍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
案例
6月21日當天
北京通州區消防防火監督員在另一庫房
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也發現
有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行為
於是立即下達臨時查封决定
同時向庫房負責人唐某通告知
查封原因、相關法律法規
私毀私拆封條的後果、提請騰退整改和行政覆議
的流程等內容
並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
可在6月24日上午
當防火監督員再次來到該倉庫時
發現倉庫大門敞開
封條斷成兩截掛在門上
防火監督員立即聯系派出所民警
傳喚倉庫負責人唐某通
在派出所
唐某通試圖以“消除消防隱患”
的理由為自己開脫
但在執法記錄儀和監控視頻的鐵證面前
唐某通不再狡辯
他承認了自己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項之規定,給予唐某通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甯寧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機构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行為
都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工作的;
(二)過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灾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灾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灾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构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來源:中國消防科普、河南消防
出品:遼寧省消防救援總隊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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