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錘!十三名基層法院院長、兩名中級法院副院長向張民行賄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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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張民,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山東榮成人,法學博士學位,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6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張民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民涉案贓款、贓物已退繳,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繼續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經依法審查查明,張民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張民,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山東榮成人,法學博士學位,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2021年6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張民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民涉案贓款、贓物已退繳,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繼續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85.07——1990.07,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90.07——1992.07,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級助審員(其間:1989.10——1992.07,在北京大學研究生院讀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2.07——1995.06,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級助審員;

1995.06——1997.0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4.07——1996.01,掛職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1997.04——2000.0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03——2004.0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4.03——2012.01,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2.01——2016.0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6.01——2020.06,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起訴書披露,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張民於2020年4月30日被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於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受賄細節方面,起訴書披露,僅向張民行賄的法院領導就多達24人,其中旗縣法院院長就多達13人,還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2人……案發後,張民及其家屬主動上交了涉案物品,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扣押張民及其隱匿在親屬名下的房產八套。

經依法審查查明,張民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貪污罪方面,2010年至2015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50.049713萬元。

……

受賄罪方面,2001年至2019年,張民利用擔任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晋昇、工作調動、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39名企業主、被管理對象、下屬送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76.4345萬元。

1.收受赤峰市元寶山區某礦業有限公司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6.457萬元。

2.收受包頭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6.9萬元。

3.收受內蒙古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房產及購房差價共計人民幣59.3667萬元。

4.收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某乙人民幣50萬元。2012年8月份左右,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某乙在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張民在鄂爾多斯市的家中分兩次收受劉某乙送予的人民幣20萬元、30萬元,共計人民幣50萬元。2012年11月,劉某乙被任命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5.收受鄂爾多斯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物共計人民幣36.7008萬元。

6.收受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某乙共計人民幣23萬元。2012年至2015年,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某乙請托,為其在職務提拔中提供幫助,收受王某乙現金及裝修費共計人民幣23萬元。2012年11月,王某乙被任命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1)2012年春節後,張民在鄂爾多斯市皇冠假日酒店暫住的房間內收受王某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5萬元。(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在其辦公室先後3次每次收受王某乙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合計6萬元。(3)2014年,張民裝修鄂爾多斯市的住宅時,收受王某乙為其支付的裝修費用人民幣2萬元。

7.收受時任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某丙人民幣22萬元。2005年至2010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王某丙的請托,為王某丙先後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提拔中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王某丙送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2萬元。(1)2005年9月,張民哥哥張某戊生病在天津住院期間,王某丙到醫院看望,張民通過張臣兒子張某己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3萬元。(2)2006年11月,王某丙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後,張民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內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4萬元。(3)2006年年底,張民岳母去世時,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4)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中秋節前,張民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5次、0.5萬元5次,共計7.5萬元。(5)2008年,張民在北京學習期間,在北京一個茶吧裏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0.5萬元。(6)2010年底,張民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在其居住的飯店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幣5萬元。

8.收受胡某某人民幣20萬元。

9.收受烏審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孫某某人民幣15萬元。2012年12月,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孫某某提拔為烏審旗人民法院院長提供幫助,在其東勝區的家裡收受孫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5萬元。

10.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烏某某人民幣15萬元。2012年至2015年,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烏某某在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先後4次收受烏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5萬元。2012年11月,烏某某被任命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1)2012年的一天,張民在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烏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0萬元。(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在其鄂爾多斯市中院的辦公室先後收受烏某某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2次、1萬元1次,合計5萬元。

11.收受杭錦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某庚人民幣15萬元。2012年10月,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准格爾旗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某庚的請托,為其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在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張某庚送予的人民幣15萬元。2012年11月,張某庚被任命為杭錦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2.收受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黨組原書記、原院長周某某現金人民幣10萬元、價值1.2萬元購物卡,共計11.2萬元。2004至2011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科技鑒定處處長周某某請托,為其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其財物共計人民幣11.2萬元。2007年10月,周某某被任命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1)2004年至2006年每年中秋節前、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節期間,張民在其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先後6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價值人民幣0.2萬元的購物卡一張,共計1.2萬元。(2)2007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前,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期間,張民在其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先後9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9萬元。(3)2010年5月,張民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在其中央黨校的宿舍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

13.收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甲人民幣11萬元。2012年至2013年,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某甲提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提供幫助,先後2次收受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幣11萬元。

14.收受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尤某某現金人民幣11萬元。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尤某某的請托,先後在其家中收受尤某某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4次、3萬元1次,共計11萬元。

15.收受內蒙古某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11萬元。

16.收受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段某某人民幣10.9萬元。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節、中秋節前,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段某某在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在張民家中或辦公室收受段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8次、0.5萬元4次、0.3萬元3次,共計10.9萬元。

17.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賈某某勞力士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9.65萬元。2013年春天,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賈某某的請托,在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賈某某送予的勞力士牌男士手錶1塊,經鑒定,該勞力士牌男士手錶價值人民幣9.65萬元。

18.收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李某乙財物8.8萬元2012年至2015年,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鄂爾多斯市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李某乙的請托,在職務提拔、工作關照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李某乙送予的財物共計8.8萬元。(1)2011年底,張民收受李某乙送予的鄂爾多斯1436牌上衣兩件,經鑒定,兩件上衣價值人民幣3.8萬元。(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前、2015年年底,張民在其鄂爾多斯市的家中先後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1次、1萬元3次,合計5萬元。

19.收受內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8萬元。

20.收受時任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院長王某丁財物6.17萬元。2005年至2007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院長王某丁的請托,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幣4萬元、價值2.17萬元歐米伽牌手錶1塊,共計人民幣6.17萬元。(1)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在其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先後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1次、1萬元2次,合計4萬元。(2)2007年夏天,張民收受王某丁通過其丈夫趙某甲送予的歐米伽牌手錶1塊,經鑒定,該歐米伽牌手錶價值人民幣2.17萬元。

21.收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東勝區人民法院院長康某某人民幣6萬元。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國慶日前,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東勝區人民法院院長康某某的請托,在其家中先後6次每次收受康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6萬元。

22.收受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某甲人民幣5.5萬元。2006年至2018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張某甲的請托,為張某甲在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在每年春節、中秋節前以及張民兒子張某丙結婚時,先後收受張某甲送予的人民幣0.5萬元5次、0.3萬元10次,共計5.5萬元。

23.收受包頭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原局長、經理劉某戊人民幣5萬元。

24.收受時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某辛人民幣5萬元。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前、2012年7月份左右,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某辛的請托,為其從包頭市石拐區調回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先後5次每次收受劉某辛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5萬元。

25.收受鮑某某人民幣5萬元。2011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鮑某某請托,為鮑某某妻子王某戊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在其包頭市太陽城社區的家中收受鮑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2012年6月,王某戊調入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工作。

26.收受內蒙古某房地產公司人民幣5萬元。

27.收受時任准格爾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邱某某人民幣5萬元。2012年至2017年,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准格爾旗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邱某某的請托,在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或家中先後10次每次收受邱某某送予的人民幣0.5萬元,共計5萬元。

28.收受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郃某某人民幣5萬元。2014年國慶日、2015年春節,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郃某某的請托,為其外甥趙某甲被錄用為東勝區人民法院書記員過程中提供幫助,在其東勝區的家中收受郃某某分兩次送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

29.收受趙某丙人民幣5萬元。2015年10月,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丙的請托,為趙某丙的女兒趙某丁被聘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臨時工提供幫助,張民在鄂爾多斯市接受趙某丙宴請時,收受趙某丙送予的人民幣5萬元。

30.收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邊某某人民幣5萬元。2015年9月,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邊某某的請托,為其提拔為鄂爾多斯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提供幫助,在家中收受邊某某送予的人民幣5萬元。

31.收受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劉某壬人民幣4.99萬元。2015年4月,張民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隊科員劉某壬請托,為其提拔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副主任提供幫助,在其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的家中通過楊某甲收受劉某壬送予的人民幣4.99萬元。2015年12月,劉某壬被任命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副主任。

32.收受時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副縣級審判員呼某某人民幣3.6萬元。2005年至2008年春節或中秋節前、2013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呼某某的請托,為呼某某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或家中分別收受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副縣級審判員呼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2次、0.5萬2次、0.3萬元2次,共計3.6萬元。

33.收受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長吳某某人民幣3.2萬元。2009年至2011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吳某某的請托,為吳某某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包頭市太陽城社區家中或北京分別收受吳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0.5萬元6次、0.2萬元1次,共計3.2萬元。

34.收受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長姚某甲人民幣3萬元。2001年至2003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姚某甲的請托,為姚某甲及其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女兒姚某乙工作關照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中通過楊某甲收受姚某甲妻子範某甲分3次每次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3萬元。

35.收受時任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範某乙人民幣3萬元。2005年至2011年,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範某乙的請托,為其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分別收受範某乙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1次、0.5萬元1次、0.3萬元1次、0.2萬元6次,共計3萬元。

36.收受時任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院長特某某人民幣3萬元。2008年至2009年、2011年每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特某某的請托,為其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先後3次每次收受特某某送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3萬元。

37.收受鄂爾多斯市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安某某購物卡3張,共計人民幣3萬元。

38.收受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某戊人民幣2萬元。2006年春節前,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王某戊的請托,為其提拔為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提供幫助,張民在其包頭市的家中收受王某戊送予的人民幣2萬元。

39.收受包頭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癸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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