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嚴厲打擊酒駕、醉駕行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沒開車的她卻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而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怎麼一回事?近日,上海金山區檢察院對一起沈某、楊某危險駕駛案提起公訴。
2020年1月15日晚,沈某與楊某在金山區的一家餐館與朋友聚會,席間二人均有飲酒,飯局散場後,沈某自知飲酒,但依然心存僥倖,認為天色已晚,又恰逢雨夜,肯定不會遇到警詧。楊某見沈某如此“信誓旦旦”,便打消了心中的顧慮,由其駕駛車輛,而楊某則坐於副駕駛位置,一同駕車前往住所。
不料,在金山區張堰鎮某路口,恰逢交警設卡排查酒駕,駕駛員沈某意識到自己喝酒了,坐以待斃必定會“攤上大事”。靈機一動,欲倒車離開現場,卻在慌亂之中與後車發生了碰撞,被警察當場查獲。經檢測沈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0.9mg/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同車的楊某也被追加起訴。原來,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沈某並非是被查獲車輛的車主,而車主楊某當時就坐在該車的副駕駛位置,且其案發當晚亦有飲酒。檢察官經審查後認為,飯後楊某在明知沈某已經飲酒的情况下,仍然將車輛交由沈某駕駛,雖然其自身沒有醉酒駕車,但是仍然構成共同犯罪,亦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沈某拘役1個月15日,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說法
行為人自己沒開車,是否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論處。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歸納為以下三種: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其飲酒,且酒後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交由飲酒人的。
本案就是屬於第三種情形。所以,在這裡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飲酒後開車,或者將車輛借給飲酒的人駕駛,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
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江浪方安琦
稽核:歐元軍
安徽省司法廳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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