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6月23日,抓獲毆打他人違法人員李某(男,39歲,黃島區大場鎮人)、黃某(男,52歲,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人)、苗某(男,40歲,黑龍江省林口縣人),該三人酒後在黃島區小井村某廠房內互相毆打,現時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2日,並處罰款300元;黃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200元;苗某已被依法行政罰款300元。
2021年6月23日,抓獲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潘某(女,33歲,河南省開封市人),該在黃島區烟台東村某出租房屋內同張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後互相毆打,過程中潘某用水果刀將張某捅傷,現時潘某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1年6月28日,抓獲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蓋某(男,28歲,黑龍江省訥河縣人)、樊某(男,21歲,青島市黃島區人),該二人在黃島區江邊誘惑餐廳內為李某慶生時,與同桌的李某某發生糾紛後將其打成輕傷,現時該二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打架成本
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而少掙的薪水。
輕傷的打架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判刑而少掙的薪水。
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留下前科劣迹+心情沮喪鬱悶+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心+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警察提醒
01
法治社會的理性克制不是懦弱,喝酒也不應是暴力的催化劑,提醒廣大居民遇事1冷靜,三思而後行,切勿衝動拼拳頭,要理性包容,互諒互讓,和諧共贏。一旦生產經營、工作生活中與他人發生衝突糾紛或者利益受損,要積極理性協商,及時報警或依法提起訴訟、申請調解、仲裁等,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化解矛盾。依法辦事可能要花費較長時間和較大精力,因為依法辦事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式,而正是必要的法律程式可以保證法律適用的公正性,不要怕麻煩,法律的首要任務就是建立起穩定、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
02
夏季來臨,天氣炎熱,人們容易衝動煩躁,遇事一定要冷靜,切勿因一些雞毛蒜皮的瑣事引發肢體衝突,觸犯法律。且夜間飲酒者增多,飲酒後行為容易失控,有的酒後滋事,有的酒後躺在路邊,易對他人或自己造成傷害。提醒大家,文明飲酒,小酌怡情,但過量誤事。
03
遇到爭執時,保持冷靜,不要衝動做傻事,想一想違法成本,你的衝動一舉成就了你的氣焰,但造成了你的損失。若遇到對方情緒激動,有傷人意圖,一定要及時避開傷害,並馬上報警,切忌用武力解决。讓我們人人都做理性人,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法律義務,擅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遇事冷靜克制,理性寬容,共同營造安全、穩定有序的治安環境。
來源:黃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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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小印;本期校正: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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