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旅遊旺季安全有序和諧穩定道路交通環境,深入推進“防風險、除隱患、降發案、保平安”、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專項行動工作。嚴查嚴處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整治行動等工作,持續加大對無證駕駛、醉酒駕、涉牌涉證、違法載人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力度,現時,海東市互助縣警察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由互助縣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白俄某、胡廣某、史有某、李有某、李萬某、郭建某、何建某執行逮捕,並送往互助縣看守所羈押。
案例一
2020年7月29日21時10分許,犯罪嫌疑人白俄某駕駛青AZ****小型轎車,沿五十鎮下灘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車行駛至五十鎮下灘村村道處時,與互助縣五十鎮下灘村曹某某駕駛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電動三輪車乘車人魯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甘肅金麟司法醫學鑒定所檢驗、鑒定,白俄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7.56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的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二
2020年08月03日20時55分許,犯罪嫌疑人胡廣某醉酒後駕駛青BU****小型普通客車沿丹高線由北向南行駛,車行駛至丹高線2公里加200米(互助縣丹麻鎮松德村路段)處時,與相對方向由互助縣五峰鎮駕駛人王某某駕駛的青B8****小型轎車相撞,相撞後胡廣某駕駛車輛又與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駛的由平安縣寺臺村駕駛人陳某某駕駛的青AX****小型普通客車跟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驗、鑒定,胡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3.9315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三
2020年09月02日23時47分許,犯罪嫌疑人史有某醉酒後駕駛青AW****小型轎車行駛至互助縣威遠鎮北大街十字路口處時,與前方同方向正在等紅燈的由互助縣哈拉直溝鄉師家村駕駛人師某某駕駛的青BN* ***小型轎車跟車相撞,至青BN****小型轎車乘車人王某某輕微受傷,兩車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驗、鑒定,史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42.848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四
2020年09月04日03時41分許,犯罪嫌疑人李有某酒後駕駛青AE****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S103線15公里加700米處時,與前方從公路西側駛出的由互助縣檯子鄉樓子灘村駕駛人劉某某駕駛的青B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研究所檢驗、鑒定,李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8.3415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五
2020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萬某酒後駕駛青BP****小型轎車準備進入五峰鎮七塔村路口時,與薛某某駕駛的青BX****車輛相撞,致兩車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李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35.4965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六
2020年10月27日18時27分許,犯罪嫌疑人郭建某酒後駕駛青BF****小型汽車,沿S103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KM+890M處時,與相對方向由趙某某駕駛的冀E8****小型汽車相撞,致車輛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郭建某血液中乙醇的質量濃度為107.661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七
2020年12月05日23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何建某醉駕後駛浙G3****小型轎車沿互助縣威遠鎮富民街由北向南行駛,車行至富民街與東大街交叉路口處時,撞在前方由馬某某駕駛的青AJ****小轎車尾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何建某駕駛車輛離開現場,後又駕車返回到富民街。經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管理中心檢驗、鑒定,何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2.5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現時,海東市互助縣警察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由互助縣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白俄某、胡廣某、史有某、李有某、李萬某、郭建某、何建某執行逮捕,並送往互助縣看守所羈押。這七名醉駕司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最低的為107.661毫克/100毫升,最高的甚至達到242.848毫克/100毫升。究其原因,是其安全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和所要付出的成本後果,對法律缺乏敬畏感,導致心存僥倖、鋌而走險,觸碰法律底線。
來源:海東市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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