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下,罪與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法網恢恢,審判從不“虛位”。
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武、殷某萍、黃某元、馮某等利用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稅額的特點,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和受票方共謀,採取簽訂虛假交易契约、過磅單和資金流等,逃避稅務機關查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0餘張,價稅合計1.1億餘元,違法申報抵扣稅款1800多萬元,給國家稅收造成巨大損失。
一本萬利“發財路”
利令智昏“不歸途”
【被告人一】
被告人劉某武從2017年開始,掛靠重慶市合川區某煤炭洗選有限公司經營煤炭業務。2017年7月至9月期間,劉某武因需要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沒有貨物真實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額12%點子費向張某鐘(另案處理)非法購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鐘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給劉某武掛靠的重慶市合川區某煤炭洗選有限公司開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63份,不含稅銷售金額共計619.618861萬元,稅率為17%,稅額共計105.335195萬元,價稅合計共計724.954056萬元。
【被告人二】
被告人殷某萍系四川某礦業有限公司、瀘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2012年至2016年期間,殷某萍因需要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况下,通過楊某(另案處理)聯系,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9.5%—11%的點子費向鄧某江(已判决)購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鄧某江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德安某能源有限、永修縣燃料中心某銷售中心、湖南某能源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給四川某礦業有限公司、瀘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3份,不含稅銷售金額總計為1320.242935萬元,稅額共計為224.4413萬元,價稅合計1544.684235萬元。
【被告人三】
被告人黃某元系宜賓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四川宜賓某煤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且系四川宜賓某煤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期間,黃某元因需要進項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楊某(另案處理)支付票面金額9.8%—11.5%的點子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楊某又通過張某鐘(另案處理)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鐘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永修縣某能源有限公司、武寧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給黃某元控制的四川宜賓某煤業有限公司、宜賓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136份,不含稅銷售金額總計為3731.675628萬元,稅額共計為631.015262萬元,價稅合計4362.69089萬元。
被告人黃某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劉某華的事實。黃某元通過楊某從張某鐘處以支付票面金額9.8%的點子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以票面金額10.6%的點子費出售給劉某華。2016年至2017年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况下,張某鐘使用其實際控制的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給劉某華實際控制的筠連縣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開具了25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作廢3份,不含稅銷售金額共計為2496.181054萬元,稅額共計為424.35075萬元,價稅合計為2920.531804萬元。
被告人黃某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唐某旭的事實。唐某旭因需要進項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便從被告人黃某元處購買。黃某元通過楊某在張某鐘處以支付票面金額11.5%的點子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以票面金額12.5%、13%的點子費出售給唐某旭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42份,不含稅銷售金額共計為412.883907萬元,稅額共計為68.908664萬元,價稅合計為481.792571萬元。
【被告人四】
被告人馮某系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2017年5月份,馮某因需要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便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11%的點子費向鄧某江(已判决)購買。鄧某江使用其實際控制的永修縣某能源有限公司向馮某實際控制的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不含稅銷售金額共計363.234461萬元,稅率為17%,稅額共計61.749859萬元,價稅合計共計424.98432萬元。
國徽之下,天平兩端,法槌敲響,定罪量刑
宣判時刻
根據上述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四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武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已退繳的劉某武違法抵扣的稅款105.33519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殷某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殷某萍違法抵扣的稅款224.441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已退繳的130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94.4413萬元,繼續追繳。
三、被告人黃某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某元違法抵扣所得稅款562.10659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已退繳的383.916021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178.190577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為94.17104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繼續追繳。
四、被告人馮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馮某違法抵扣稅款61.74985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已退繳的61.749859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普法課堂
《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組織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司法解釋: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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