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陳某將20元給邱某買彩票,邱某5注單式彩票共10元後,又花56元買複式彩票後,退還陳某15元,但未將彩票給他。事後邱某自己購買的56元複式彩票中獎500萬。陳某認為自己購買的是複式中獎彩票,索要獎金,陳某拒絕認為中獎與陳某無關。陳某於是起訴邱某索要獎金。
#法儀說法#
彩票中獎這個事情,一半要看運氣,一半是真的要看人,如果是陳某去買,說不定不會中獎,但邱某卻中獎500萬,陳某自然想從中分得一杯羹。一審法院判決不支持陳某的訴求,他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法院並沒有從案件事實真相究竟如何去解决這個案件,而是從程式的角度做出了合乎法律的判决。
在這起彩票購買案件中,邱某購買的56元複式“雙色球”福利彩票中獎是一個既定的客觀事實,陳某事先和邱某合夥共同購買彩票也是既定的事實。陳某出於信任將20元給邱某買彩票,事先也沒有約定購買彩票的類型。
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况下,56元的複式彩票中獎500萬,陳某自然是認為自己也是中獎者。但是,從法律分析案件事實的角度來說,邱某花十元購買了5注單式彩票之後,又花錢買了56元的複式彩票,此後將剩下的15元還給了陳某,雖然沒有把彩票給陳某,但陳某接受退還的15元錢的行為,就應當認為兩人只是達成了對共同購買10元單式彩票的合意。
至於陳某主張中獎的複式彩票是自己與邱某的合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主張,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陳某雖然說中獎的500萬自己也有份,因為自己是和邱某共同合買的56元複式彩票,但他在兩次庭審中都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合夥購買中獎彩票,即便真的是合夥購買,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不會支持陳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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