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實習生張哲/文
不久前,運營商財經獨家獲悉了一份有關交通銀行徐州分行的判决文書,其案緣由為交行與安徽教育出版社關於百萬票據的糾紛,該案兩次判决結果大相徑庭,究竟是怎麼回事?
出版社百萬票據過期七年,一審判決交行無需支付
據悉,安徽教育出版社在此前通過背書管道取得承兌匯票一張,該匯票載明的出票日期為2012年7月10日,出票金額為100萬元,付款銀行是交通銀行徐州分行,匯票到期日為2013年1月10日。
但時至2020年3月23日安徽教育出版社才將上述匯票至交通銀行徐州分行委託收款,同年4月1日交行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理由:已過票據時效。隨後安徽教育出版社將交通銀行徐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00萬元。
一審中,法院駁回了安徽教育出版社的訴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消滅,且原告於2015年1月10日即應當知道其該票據項下的權利已受到了侵害,其自此可向被告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但原告於2020年才向被告主張權利,已超過了三年訴訟時效。
但安徽教育出版社並沒有接受一審判決,再次上訴。
二審判决反轉交行被判賠付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既然沒有資訊增量,為何一審二審的結果會如此大相徑庭呢?
囙此,安徽教育出版社主張票據利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提示付款被拒之日即2020年4月1日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該社主張權利之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交通銀行徐州分行應當向該社支付票據利益款100萬元。
根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表明,法院要求交通銀行徐州分行於10日內向出版社支付100萬票據利益款。一方是國有六大行之一,一方是大型國有出版社,因百萬票據鬧糾紛,不知交通銀行徐州分行行長闞海雲怎麼看?
(責任編輯: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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