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孫唯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發佈了《廣東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指引》)《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高校教師指引》),明確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類型、處理適用、處理和解除程式等。
新華社資料圖
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指引》中,規定了11種會被處理的行為類型:
包括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的;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組織、參與有償補課,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的,或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行為的,將被處以責備教育至開除程度不等的處罰。
《高校教師指引》同樣也規定了11種處理類型:
包括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資訊網路及其他通路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資訊、不良資訊;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有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徵兵入伍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專案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回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將被處以責備教育直至開除處分。
此外,兩份《指引》也明確了處理和解除程式與監督和追責機制。
廣東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對中小學教師、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堅持“零容忍”原則。高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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