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新規來了!
事關業主們的安全
七種行為最高罰款1萬元
速看!
近日,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發佈:《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確高層民用建築樓道內禁放電動自行車,等等。
“樓道內禁停電瓶車”成熱門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佈後
樓道內禁止停放電瓶車
成為網絡關注的焦點
近年來,由於停放、充電不規範以及科技方面的問題,電瓶車火灾事件頻頻發生,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今年以來,電瓶車上樓發生的數起火灾事件,更是成為熱門話題:
2021年5月10日晚,成都市一社區電梯內發生電動車燃燒火情,造成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
6月2日晚上11點左右,上海寶山區淞南八村一出租房客廳內,一個正在充電的電瓶突然冒煙起火,車主許某在室友的提醒下及時用客廳的滅火器將火撲滅,所幸發現及時火勢沒有擴大,未造成人員傷亡;
6月23日淩晨3點左右,廣東東莞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火災報警,位於大朗鎮蔡邊社區宗興街2號一出租屋發生電動車起火……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
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
停放電動自行車
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那居民電動自行車如何停放?
充電怎麼辦?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提出:
“鼓勵在高層社區內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為保障安全
有鼓勵,也要有懲罰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七種行為,最高罰款1萬元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工作,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看板、外裝潢妨礙防烟排烟、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資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種行為
由消防救援機构責令改正
對經營性組織和個人
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非經營性組織和個人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防救援機构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何為高層民用建築?
據介紹,本規定適用於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中,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包括宿舍建築、公寓建築、辦公建築、科研建築、文化建築、商業建築、體育建築、醫療建築、交通建築、旅遊建築、通信建築等。
關鍵字:“禁止”
消防安全,絕不容掉以輕心,禁止各類不安全行為是重中之重。
梳理發現,《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禁止”成為高頻的關鍵字,全文一共出現20次。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禁止”
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灾危險性物品。
禁止佔用電纜井、筦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外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定妨礙消防車工作的架空管線、看板、裝飾物等障礙物。
禁止佔用高層民用建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或者堆放雜物,禁止鎖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消防安全
不容輕視
請大家務必上心
來源:河南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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