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
關於電動車自燃
引發的火灾問題數不勝數
近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佈了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其中提到:
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車或充電,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构責令改正,對經營性組織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組織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工作,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看板、外裝潢妨礙防烟排烟、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資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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