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蘇州普法
轉自: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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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在我們身邊隨處可見
很多人為了
保護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
會在家門口安裝監控
王某和奚某是隔壁鄰居
兩家共用一公共走廊
入戶門分別安裝在
兩堵呈直角的牆壁上
距離僅0.1米
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
人身財產安全
奚某在入戶門上
安裝了監控監視器
但王某認為
監視器會清晰地拍攝並監控
其及家人每日進出狀況
這種未經允許
私自獲取並保存照片視頻的行為
侵犯了個人資訊
並存在隨時被洩露的風險
法官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
奚某安裝的監視器與某款手機APP連接,通過手機APP即時操作顯示,該監視器可清晰拍攝到王某家人員進出狀況,人臉成像非常清晰。且該監控監視器調整到一定位置,當王某家入戶門呈打開狀態時,可拍攝到王某家內部專有部分。
同時,法官對涉案社區物業監控進行現場勘查,發現王某與奚某所在的樓棟在大樓出入口有19個物業安裝的監控監視器,監視器拍攝的視頻在一個月內均可回看。
法院審理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資訊、面部特徵、住址屬於個人資訊範疇,奚某安裝監控監視器較為清晰地採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個人面部特徵、出行狀況、戶內人員狀況等個人資訊,並進行存儲。奚某該行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個人資訊洩露,給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
其次,奚某雖主張其安裝監視器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根據法院的現場勘查以及對涉案社區物業的調查可知,社區物業對涉案樓棟有完善的監控技防設施,且現時均在正常運行。在此情况下,奚某個人再行安裝涉案監視器的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屬於對個人資訊的過度處理。
最後,王某房屋內部屬於其私密空間,王某對此享有隱私權,在未征得王某明確同意,又無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裝的監視器可由手機APP遠程操作,在一定條件下會拍攝到王某房屋內部,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害。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裝入戶門上方的監控設備監視器,並删除該監視器所存儲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資訊。
怎樣在家門口
安裝監控才合法呢?
沒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門口安裝監控,但需要注意避免攝像設備拍攝、窺視到其他住戶的私密空間,侵擾其私生活安寧,也不可以將拍攝到的內容對外傳播,否則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管道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管道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飯店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管道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管道記錄的能够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踪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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