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青海通報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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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報了4起典型案例。2018年6月5日,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21年3月18日,大通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冶某雲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本案由西寧市警察局指定湟源縣警察局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張某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一提到毒品

你首先想到的危害是什麼?

毒品作用於人體

不僅使身體產生依賴性

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

也讓人的精神產生依賴性

進而毒害人體機理

减少人的壽命、助長傳染病等

毒品危害社會

毒品侵蝕人類

今天,毒品還在蔓延!

健康的身體被它毀掉

美滿的家庭被它毀掉

幸福的生活被它毀掉

難道你也想被它毀掉?

禁毒是一場全民戰爭

讓我們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別讓“我以為”變成“我後悔”

6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賀某根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賀某根在其租住的西寧市城北區三其村的房屋內向吸毒人員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0.3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0.20克。偵查人員抓獲賀某根後,當場從其租住處查獲毒資人民幣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38.6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4.01克。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被告人賀某根犯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告人賀某根已販賣的毒品和從其租住處查獲的毒品進行了區分認定,以賀某根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對賀某根當場販賣的毒品和從其租住處查獲的毒品均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2018年6月5日,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賀某根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二、典型意義

販賣毒品是毒品從製造到消費過程的中心環節,也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範圍最廣的一種犯罪。在近年來查辦的毒品犯罪中,在販毒人員住所查獲毒品的情况較為常見,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適用罪名時要根據行為人持有毒品的主觀目的準確進行區分和界定。如果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是為了自己吸食或者不能證實其有實施走私、販賣、運輸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販賣毒品的目的,可結合現場查獲的毒品數量、行為人是否有販毒經歷、行為人關於主觀故意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在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賀某根向程某販賣0.52克甲基苯丙胺後即被查獲,偵查人員又從其住處查獲了數量較大的毒品。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賀某根案發前曾多次販賣毒品,且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查獲的42.69克毒品用於個人吸食等其他目的,檢察機關採用事實推定的證明方法,認定在其租住處查獲的毒品應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檢察機關通過刑事抗訴,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確保案件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案例二

冶某雲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冶某雲以辦事為由,駕車載乘妻兒沿蘭海高速抵達成都。26日,冶某雲將62.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於轎車的後備箱,駕車沿京藏高速從成都返回西寧。27日淩晨2時30分許,在通過青海省海東收費站時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並從其車輛後備箱內查獲藏匿毒品。

在審查起訴階段,冶某雲對其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翻供,辯稱毒品系從西寧購得,用於個人吸食,其前往成都是陪妻兒旅遊。針對冶某雲的辯解,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大通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2月3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查明冶某雲在成都的行動軌跡、其在四川和青海等地落腳點等相關資訊。案件補查重報後,大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冶某雲攜帶大量毒品外出旅遊明顯不合常理,其外出期間與家人幾乎形影不離,所持62.49克冰毒沒有自用的時間和可能,且其行程安排和行動路線並非常見旅遊景點,其關於赴成都旅遊的辯解不成立。根據案件的證據情况,大通縣人民檢察院以冶某雲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的量刑建議。

2021年3月18日,大通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冶某雲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冶某雲表示服判不上訴。

二、典型意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並列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實行數罪並罰。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但相關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為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認定的行為定罪處罰。

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够證實被告人冶某雲從四川省成都市運輸毒品到青海省西寧市的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冶某雲出於販賣目的運輸毒品,故對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充分利用偵訴合作機制,在補充偵查提綱中詳細列明補偵事項、補偵目的和補偵方法,積極引導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實,確保了辦案質效。

案例三

張某剛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5日15時許,張某剛在西寧市城中區長江路洞天商城門口天橋下,從中通快遞員手中領取一黑色塑胶袋包裹(訂單號536013132612,收件人張亮光,手機號碼13327651111),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經拆檢,該包裹內裝有一柳丁白相間紙盒,紙盒內裝有一對藍白相間的電腦音響,將電腦音響底座折開後發現用白色衛生紙和白色塑膠包裝的甲基苯丙胺兩包,合計淨重94.57克。

本案由西寧市警察局指定湟源縣警察局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張某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被告人張某剛到案後始終作無罪辯解,否認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毒品與其有關,並辯稱遭人故意快遞毒品陷害。針對張某剛的辯解及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湟源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就案件線索來源、毒品上家、毒品來源等事項予以說明,並就退補的目的、方向、意義詳細說理。通過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找到了本案的毒品上家歐某泉(另案處理),證實張某剛與歐某泉素有來往。案發前,雙方對毒品寄遞運單記載的收件人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運單號進行了反復確認,且現場查獲毒品包裹上的運單號與雙方聯系確認的運單號一致,足以證實張某剛主觀上明知歐某泉寄遞的音響中藏匿有毒品,排除了張某剛辯解被人栽贓陷害的可能。湟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剛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15日,湟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張某剛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張某剛不服判决提起上訴。2019年8月6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物流寄遞行業的快速發展,通過物流寄遞通路實施毒品犯罪活動呈逐年上升趨勢。此類案件犯罪手段隱蔽,區域跨度大,寄遞週期短,物流行業點多面廣,難以查明犯罪事實、有效指控犯罪。尤其是犯罪分子到案後,為逃避罪責,“零口供”的情形較為常見。囙此,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沒有被告人口供,但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對於“零口供”案件要重點審查在案其他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能否認定案件事實。

本案中,張某剛接收歐某泉通過物流寄遞的毒品,在張某剛始終未作有罪供述、“零口供”情况下,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接收物流寄遞毒品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故不能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但其接受的毒品數量已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應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客觀性證據,列明指向明確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證據,最終形成證明結果排他、能够相互印證、鏈條閉合的客觀證據證明體系,有效指控了被告人的罪責,使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懲治。

案例四

韓某德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韓某德在青海省海東市循化縣街子鎮某塔樓用本人身份證登記了房間,並與韓某清、韓某才、馬某都三人一同入住。當日21時許,被告人韓某德容留韓某清、韓某才、馬某都三人在其登記的409房間內吸食毒品冰毒。29日8時許,公安民警將韓某德和三名吸毒人員抓獲,當場查獲吸毒工具“冰壺”兩個。經現場尿液檢測,除韓某德以外,韓某清等三人尿檢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明陽性。

本案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按照高檢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循化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通過視頻連線管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相關規定,並開展訊問工作。韓某德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辦案全程錄音錄影並製作光碟附卷,確保了辦案程式規範合法。循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本案中韓某德在飯店開房,客觀上雖只有使用權,但在其入住的時間段內對該房間取得“控制權”,只要在該時間段內容留他人在其登記入住的房間內吸毒,該場所就應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中的場所。韓某德尿檢結果呈陰性,證實未吸食毒品,但其他被容留人員尿檢結果呈陽性,結合全案證據,韓某德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14日,循化縣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德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韓某德當庭認罪服判,表示不上訴。

二、典型意義

龐大的吸毒群體是毒品犯罪難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對吸毒者的縱容與幫助。容留吸毒的場所不僅包括長期固定的住所,還包括臨時租住的飯店、旅店、飯店、KTV包厢,甚至車、船等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知道吸毒是違法行為,但並不認為容留吸毒是違法行為。本案中,韓某德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飯店登記房間,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仍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懲處。

本案中,被告人韓某德對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在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的同時,也達到了“辦理一案,警示一方”的社會效果,有助於普通群眾認識容留他人吸毒的社會危害性,從而自覺遠離吸毒者,共築綠色無毒社會。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運用遠程視頻開展辦案工作,既有效避免了現場訊問交叉感染的風險,同時又節約了司法資源,保障了訴訟工作順利進行,實現了疫情防控工作和辦案質量的雙重保障。

再給大家普及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對於制毒、販毒、吸毒等相關人員

將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呢

相關法律

毒品犯罪是我國長期以來重點打擊的一類犯罪,法律從毒品的源頭到制毒、販毒過程到吸食毒品都規定了詳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種植毒品、製造毒品、販賣毒品、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都構成犯罪,僅僅吸食毒品不構成犯罪,但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罰款、拘留甚至強制戒毒。

1

種植毒品

我國法律規定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

原植物種子罪,在我國種植毒品屬於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製造、販賣毒品

我國《刑法》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3

持有毒品

很多人認為只有種植、製造、販賣毒品才構成犯罪,家裡放一些毒品不是犯罪,其實不是的,持有毒品也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持有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犯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4

容留他人吸毒

吸毒必須有地方,不能在大街上吸毒,我國《刑法》特意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法律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5

注射、吸食毒品

我國沒有把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注射、吸食毒品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我國《禁毒法》的規定,對於注射、吸食毒品成癮的,公安機關可以决定對其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期限為兩年

毒品犯罪往往是從吸食毒品開始的

當沒有錢購買毒品的時候

很多人開始以販養吸、以制養吸

從而走向犯罪的深淵

一朝吸,十年戒,一生痛。

無論在哪種場合,

千萬別因一次好奇的“嘗試”,

而毀掉了美好人生。

希望大家都能認清毒品的危害性

自覺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青海普法

編輯:青海戒毒政務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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