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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4月16日16時40分許,郭某玲駕駛陝E7***0小型普通客車沿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奧林商貿城門口左轉出路時,與沿北環路路南輔道由東向西行駛的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唐某輕微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玲違反《陝西省實施辦法》第46條第2款:“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當减速慢行,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之規定。
唐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郭某玲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安全提示: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當减速慢行,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來源:蒲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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