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的高女士叫了一輛網約車,路上司機兩次更改路線,高女士越想越怕,覺得司機心懷不軌,就跳了車,全身大面積挫傷,左胳膊也骨折了,醫藥費花了8000多塊錢。
她去找網約車公司要說法,對方卻說高女士腦子有問題,讓她去醫院看精神科。
網約車公司對於此事的定性是司乘溝通不暢,司機確實存在變道行為,但雙方沒有爭吵或者搭訕。
昨天晚上,高女士發佈了一份聲明,直指網約車公司捏造事實,說網約車公司杜撰警方調查結果,她沒有收到對方賠付的醫療費,司機也不是第一個報警的人。
這件事很明顯是今年2月長沙貨拉拉事件的後遺症。
兩起事件的共同點,就是乘客在使用網約車的過程中,遭遇了司機變道的問題。同樣是司機變道,同樣是乘客從車上跳下,長沙女孩不幸身亡,骨折的高女士還是比較幸運的。
從法律上來看,乘客和司機已經形成了客運契约關係,司機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那麼司機擅自變道的行為違法嗎?
其實,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司機必須按照既定路線行車,遇到堵車、紅路燈過多的情况,為了更快地到達目的地,司機通常都會選擇更優的路線。
我們平時出門的時候,不也會根據路况臨時更改出行路線嗎?
不過,如果司機真是心懷不軌,就是另外一回事兒了。單純從變道這個行為上來看的話,司機是沒有違法的。
那麼,乘客在這名司機的車上跳下,他需要為乘客的受傷負法律責任嗎?
這就需要看當時車內的具體情況了。
如果確實跟網約車平臺主張的那樣,司機沒有搭訕高女士,導致她出現恐懼情緒,雙方在車內也沒有發生爭吵,司機在變道之前,主動告知了高女士,高女士跳車的行為完全是過度反應,司機對於高女士的跳車行為就沒有存在過錯,也就不用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情况如高女士所說的那樣,司機全程都在試圖跟她搭訕說話,在兩次變道的時候,都沒有回應她的詢問,司機就涉嫌存在過錯了。
對於一個獨自出行的女性來說,司機的這種反應會引起恐慌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近些年來,網約車司機的犯罪事件發生得也不少,誰能保證這一個網約車司機就不是壞人呢?
雖然平臺拿出了這名司機在此前良好記錄的證據,但是一個人的過往不能决定現在與未來,好人也會做壞事,所以高女士產生恐懼情緒跳車就成了悲劇的必然選擇。
而高女士跳車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緊急避險。
法律上的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高女士跳車,正是為了脫離與司機的獨處空間,以避免受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如果是這樣的話,司機與高女士的跳車行為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應該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司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他所屬的網約車公司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誰都沒有看到當時車內的錄音或者錄影,整個事件到底是怎樣發生的,我們不能只聽信一家之言。案子到底應該怎樣處理,還需要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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