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椰樹集團被罰40萬元”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大白財經觀察注意到,今年3月份,椰樹集團就因廣告內容備受爭議而被立案調查。律師表示,對於銷售收入過億的企業來說,罰款40萬元無法起到警示作用,屢罰屢犯,也說明該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椰樹再被罰款40萬
企查查App顯示,椰樹集團海南椰汁飲料有限公司近日被公開一則行政處罰,處罰事由為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處罰結果為罰款40萬元。處罰决定日期為4月30日,决定文書號為瓊市監處[2021]19號,處罰組織為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此外,大白財經觀察注意到,椰樹集團海南椰汁飲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同樣因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等原因,被海口市龍華區市場監管局罰款20萬元。處罰依據是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公開資料顯示,椰樹集團海南椰汁飲料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2月,法定代表人張武,註冊資本約5286萬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含飲料(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其他飲料類)的生產、倉儲、貨運代理服務等。公司由海南椰椰實業有限公司和椰樹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別約為98.86%、1.14%。
針對此次椰樹集團再遭處罰,有網友表示:“椰樹椰汁真的好喝,求集團不要再作死。”
“一直以來,椰樹只要不文宣,他們的銷量就很有保障。”
“椰汁是真的好喝,廣告也是真的低俗。”
“椰樹老闆到現在還沒明白椰樹椰汁賣得好純粹是因為好喝不是因為廣告嗎?”
“椰樹集團的老闆到底何時才能明白,大家愛喝真的是因為好喝……就做好通路和基本文宣嘛,別整那麼多么蛾子。”
6月12-14日,大白財經觀察多次致電椰樹集團海南椰汁飲料有限公司,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向其官方微博留言,也一直未獲回復。
今年3月被立案調查
外界猜測此次處罰或與椰樹集團的此前的低俗廣告事件有關。據瞭解,椰樹集團產品的廣告宣傳一直就飽受消費者詬病,也多次因涉嫌低俗行銷被行政處罰。早在2009年,椰樹集團旗下產品曾打出“怕不行,喝椰樹牌石榴汁”“木瓜飽滿我豐滿”等廣告詞,被消費者呼籲應當將椰樹廣告歸進掃黃打非範疇。同一年,因為在海口市公車上印有“老婆喜歡老公喝椰樹牌石榴汁”“木瓜飽滿我豐滿”等廣告字眼,被當地工商部門認定其為違規發佈,責令立即停止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2021年3月,椰樹集團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一則所謂“培養正副總經理學校再招生”廣告,不僅使用了“肯定有美女帥哥追”等浮誇表達,而且沿用其辣眼的“小黃站”風格,引發網友責備。隨後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對椰樹集團進行約談,並對其立案調查。
央視網對此評論稱,俊男靚女是人之所愛,讓他們來充當企業產品的代言人,這本身沒有問題。但是,椰樹集團從一開頭就直奔“下三路”而去,以低俗為賣點,動輒用“從小喝到大”等葷段子來“開車”,一張嘴是腥臭油膩和上不得檯面的污言穢語,把影響億萬受眾的公共平臺、戶外廣告發佈平臺當成“段子會”。而且椰樹集團長期使用這套大黃大紅的視覺風格,與某些不健康網站高度契合……椰樹集團可以說把廣告的“健康表現形式”法定義務丟到九霄雲外,完全不顧及一家大型企業的形象,把低俗印到了腦門上。
“尤其要追問的是,椰樹集團為何屢教不改?是缺乏法律意識、社會責任,還是相關處罰‘雨過地皮濕’、違法成本太低?”“如今,椰樹集團又掉到了同一個坑裡面,這個低俗廣告界的‘老油條’這次結局如何,我們拭目以待!”“最後還是要善意提醒一下,靠低俗廣告博眼球、搞行銷,終究是飲鴆止渴,成不了氣候。”央視網的評論稱。
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就此評論稱,屢屢打“擦邊球”卻毫無悔改之意,長安君對此有三句話想說:第一,低俗行銷,網友不買帳!第二,嘩眾取寵能帶來熱度,但絕迎不來美譽度!第三,品質與文化才是企業立足之本!
對此,椰樹集團曾就該廣告回應媒體稱,招生資訊屬實,廣告中沒有展示任何少兒不宜等內容,確實理解不到網友所指出的問題,“我們公司的廣告一直是這種風格。”
律師:椰樹集團法律意識淡薄
大白財經觀察智庫成員、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光澤認為,今年3月25日,椰樹集團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椰樹集團培養正、副總經理學校再招生!專業不限只要懂寫作,入學就有車、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帥哥追”等內容的廣告,引發社會爭議。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迅速對椰樹集團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最終被行政處罰40萬元。這則廣告沒有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而是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其著眼點在於“培養正副總經理”,以及升任集團副總之後年薪百萬,這部分很難被認定虛假宣傳,因為只要椰樹集團舉證只要有一個營員達到年薪百萬,就不會構成虛假宣傳。這種虛假廣告的認定適用“證偽”排除規則,即有一個為真,就不是虛假宣傳。
“行政處罰的落腳點在於“有車有房有高薪,有美女帥哥追”,這種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誤導性文宣,涉嫌違背公序良俗,是可以從字面含義就可以推導出來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認定,則與前者恰恰相反,即適用“證實”排除規則,只要有一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歧義存在,就可以認定違背公序良俗。”王光澤表示。
大白財經觀察另一名智庫成員、河南浩盈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瑞表示,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該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準予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椰樹集團海南公司在2019年圍繞女性身材發佈廣告,製造轟動效應的噱頭,以‘曲線動人,白嫩豐滿’、‘從小喝到大’的廣告語,重點突出女性形象,向外界傳遞著極强的暗示,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明顯是一種媚俗的商業行銷文宣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20萬元;時隔兩年之後,該公司又因同一個違法事實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再次被罰款40萬元,但對於銷售收入過億的企業來說,罰款40萬元,無法達到警示作用,也說明該企業的法律意識極其淡薄。”葛瑞說道。
撰文/張曉雨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