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某中學的操場內挖出了屍骸,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死者被證實為該校員工鄧老師,曾舉報操場質量存在問題,自2003年起就消失在了福斯視線中。“操場埋屍案”進入公眾視線之後,公安部門迅速展開了偵查工作,抓獲了數名嫌疑人。
主犯杜某被執行死刑,校長黃某、原警察局副局長楊某等人因為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黃某在宣判現場曾經嚎啕大哭,高聲喊道:“我錯了”,還表示自己願意真誠地向鄧老師及其家屬懺悔。
關於徇私枉法罪,在《刑法》399條中有所體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的人可能有疑問,黃某是涉事學校的校長,不是司法人員,為何會構成這一罪名呢?因為按照最高檢發佈的《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複》,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楊某和黃某明知道鄧老師死於杜某之手,但還是相互勾結,共同故意包庇,所以就算他不是司法人員,也構成該罪的共犯。鄧老師為人清白正直,僅僅是因為舉報操場質量有問題,就死於毒手,這本就挑戰了福斯的道德底線。鄧老師死後,他的孩子一直在努力追查兇手,沒有過上正常日子,而行為人吃香的喝辣的,享受過天倫之樂,兩相對比之下,楊某、黃某等人的行為更顯惡劣,他們被從重處理,一點也不冤枉。
犯罪者在法庭上的懺悔,往往是最不可信的,人在窮途末路時,會盡一切可能減輕自己的責任。他們或許有後悔之情,但不是在向法官和當事人懺悔,而是在向自己懺悔,後悔自己怎麼沒有做得更“細緻”一點,怎麼就被人發現了呢?若是真的發自內心地感到後悔的話,那之前的十幾年幹嘛去了呢?
徇私枉法罪不僅會給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更是在挑戰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為了一己私利,拖法治建設的後腿,所以必須要嚴懲這類行為。
2017年到2018年9月,被告人黃某學任玉屏某派出所所長,負責管理戶籍、危險物品、网咖、旅舘等,但他並沒有好好履行自己的職責。袁某和劉某開有一家腳底按摩店,雇傭了多位女性提供不正當服務。在任職期間,黃某學多次接受兩人的要求,去享受腳底按摩按摩和其他服務,並私底下收受香烟和茅臺酒。該腳底按摩店在黃某學的庇護下,一直明目張膽經營著非法業務,給當地的社會風氣造成了不良影響。黃某學被查處後,腳底按摩店才倒閉。
打擊這類犯罪,需要執法部門有更為雷厲風行的手段,因為腐敗行為發生在司法體系內部,被從輕處罰的話公眾是無法滿意的,法律的捍衛者都明目張膽地違法時,怎麼能指望福斯都遵守法律呢?該追究刑事責任,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話相關部門的公信力才能不斷提升,社會風氣才會越來越好。同時,也應該主動接受群眾和媒體的監督,讓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進行。
此外,司法系統對職工進行培訓時,不光要培訓他們的專業素養,還需要求他們有更高的道德水准,找准自己的定位,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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