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的正廳級國企幹部楊成林,涉案金額超6億元,堪稱內蒙古巨貪。法院認定其單獨或夥同情婦張婷等人受賄3.07億元、貪污公款628萬元、挪用公款2.92億元,2018年12月21日被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公開資料顯示:楊成林,1952年4月出生,1983年起任內蒙古人大民族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副主任,人銀內蒙古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籌建辦主任,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2003年起至落馬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成林獲得不少榮譽,如呼和浩特市勞動模範、第五届內蒙古年度經濟人物、中國銀行業年度人物等。
201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成林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同年7月被逮捕。
楊成林涉嫌職務犯罪一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2015年9月28日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院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成林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內蒙古銀行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楊海、情婦張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07億元。
檢方還查證:被告人楊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內蒙古銀行資金共計人民幣628萬元;被告人夥同楊海等人挪用銀行2.92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超過3個月未歸還。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3月7日,楊成林和楊林、張婷站在了包頭市中院的被告人席上接受審判。
包頭市中院審理認定: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成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3.07億餘元;被告人貪污公款628萬餘元;被告人夥同楊海等人挪用公款2.92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被告人楊成林用受賄所得部分贓款給兒子、情婦購買房產。
法院審理認為:鑒於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後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8年12月21日,包頭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成林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包頭市中院還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海參與受賄1.41億餘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餘元;被告人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
包頭市中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楊海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婷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落馬後的楊成林曾這樣懺悔:“在人生這個果園中,結滿了各種各樣的果,唯獨沒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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