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國庫處的陳志清,曾被評為青海省優秀共產黨員,因其夥同他人侵吞銀行國庫資金1549.3萬元,2001年1月被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2年5月30日上午被執行。該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一筆貪污國庫資金案,也是青海省最大的一起貪污案。
1999年1月,青海省財政廳與國稅局進行賬務核對時,發現省級財政收入少了480萬元。1月29日,有關人員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業務人員前往該行國庫處核查賬務時,該行國庫處省財政收入預算崗的業務骨幹陳志清卻突然失踪。
1999年5月8日,40歲的陳志清被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抓獲歸案。
同年5月,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將其逮捕。2000年11月9日,檢察機關就此案向西寧市中院提起公訴。
西寧市中院審理認定:1992年至1998年,被告人陳志清利用職務之便,採用退稅、撥款、塗改票據等手段,夥同他人作案13起,侵吞國庫資金達1549.3萬元。其中,陳志清與包琪共同貪污660萬元,與朱向榮共同貪污300萬元,與程海林共同貪污200萬元。
辦案人員只追回230萬元贓款和汽車等部分贓物,其餘的被他們揮霍一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01年1月,西寧市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志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也一起獲刑。陳志清不服,提起上訴。同年4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2001年6月,西寧市中院重審後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陳志清死刑,被告人包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朱向榮、程海林無期徒刑,其他幾名被告人高正標、金嘵華、房廣亮、李寧也分別被判處6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陳志清等人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11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處陳志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决。
案發後,陳志清曾這樣懺悔:“我曾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工作舒適,得心應手,由於自己工作積極努力,業務上刻苦鑽研,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和優秀黨員……當看到周圍的人紛紛下海、經商,看到他們開著豪華車經常出入高檔娛樂場所,我心裡開始不平衡……金錢萬能的錯誤觀念滲透進思想,使我不擇手段,不顧國法地竊取金錢,一步步走向深淵,成了國家和人民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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