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江蘇省蘇州市副市長等職的姜人傑,單筆受賄8250萬,受賄總額1.08億多元,堪稱“江蘇第一貪”,200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7月19日被執行死刑。巧合的是,他和受賄1.45億餘元、貪污公款5300餘萬元、濫用職權返還土地出讓金7100餘萬元的“浙江第一貪”——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同一天被執行死刑。
公開資料顯示,姜人傑,1948年11月23日出生,1964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起任吳江縣副縣長,蘇州市外經委副主任,蘇州市外事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蘇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委辦主任、蘇州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2001年起,他任蘇州市副市長兼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辦主任等職,同時兼任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和蘇州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蘇州市副市長,負責城建、交通、房產開發等領域。
2004年8月7日,涉嫌嚴重違紀的姜人傑被江蘇省紀委採取“雙規”措施。
此案移交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近經指定管轄,2006年3月由南京市人民檢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6月,南京市中院開庭審理姜人傑受賄案。
檢方指控,被告人姜人傑在擔任蘇州副市長期間,為相關組織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南京市中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四家房產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其中單筆受賄8250萬元。
2008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姜人傑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姜人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1年3月31日,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7月19日,姜人傑被執行死刑。同一天,許邁永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許邁永,1959年2月出生,歷任蕭山市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2009年4月接受組織調查。浙江省委已决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1年5月12日,寧波市中院對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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