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招商銀行紹興分行行長、杭州分行行長,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等職的女高管張淑卿,因侵吞公款近1500萬元,其中包括價值110多萬元的131瓶拉菲紅酒和29箱茅臺酒,2018年1月2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張淑卿,1965年6月22日出生,浙江省諸暨人,曾任紹興農行副行長,招商銀行紹興分行行長、杭州分行行長,2008年至案發擔任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
公開資料顯示:浙商銀行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全國第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全稱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3日,張淑卿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逮捕。該案偵查終結後,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市中院審理認定:2008年9月至2013年12,被告人張淑卿在代表浙商銀行聯系、辦理存款業務和負責董事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的過程中,使用虛假發票虛列開支等手段,騙取、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47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張淑卿以組織名義採購紅酒,讓經營方虛開會務發票在浙商銀行入帳報帳,所購部分紅酒被其侵吞。辦案人員從張淑卿處查獲80瓶小拉菲幹紅2006紅酒和51瓶小拉菲幹紅2007”紅酒,價值50.36萬元。
辦案人員還從張淑卿窩贓處查獲她存放在此侵吞組織的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臺酒。
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淑卿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扣押未隨案移送贓物價值50.36萬元的131瓶紅酒和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臺酒,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張淑卿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367.15萬元,發還給浙商銀行。
張淑卿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院審理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2018年1月2日,浙江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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