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醉酒仍將車交由其駕駛,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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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但是作為車主,沒有酒後開車的他,也因構成危險駕駛罪受到了法律制裁,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上車前,戚某明知朋友白某已經醉酒,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由其駕駛。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戚某、白某提起公訴。危險駕駛罪行為人一般為駕駛機動車人,但在某種情形下,非駕駛人員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明知他人醉酒,仍將本人的機動車交由其駕駛,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這些宣傳標語或許大家早已耳熟能詳,酒後不開車也逐漸成為了社會共識。

但是作為車主,沒有酒後開車的他,也因構成危險駕駛罪受到了法律制裁,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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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飲酒仍將車交由其駕駛

2020年5月15日晚,剛與朋友結束聚餐的戚某準備駕車回家。上車前,戚某明知朋友白某已經醉酒,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由其駕駛。

二人一同乘坐該車從飯店出發,在行駛至清凉山通道附近時,被執勤警察查獲。

經檢驗,白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12.7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案發後,戚某經警察電話傳喚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戚某、白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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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戚某與他人共同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戚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與他人共同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03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王燕

危險駕駛罪行為人一般為駕駛機動車人,但在某種情形下,非駕駛人員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明知他人醉酒,仍將本人的機動車交由其駕駛,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一般人對該共同犯罪不易認知,因而該案具有警示作用。

來源: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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