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網購遊戲帳號無法玩,賣家拒不退錢:平臺限制與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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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連續好幾天,阿龍都感到十分鬱悶,雖然最終打贏了這場官司,但遊戲陞級的夢想卻成為了泡影。早知道是這樣的結果,還真不該在網上購買“神級”帳號。一旦出現糾紛問題,也是一種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範疇,並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現在阿龍不能充值,是因為平臺限制問題,與本次交易沒有任何關聯,囙此不應該退還阿龍已經支付的轉讓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買賣契约不成立,小朱退還阿龍購買遊戲帳號的款項,並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連續好幾天,阿龍都感到十分鬱悶,雖然最終打贏了這場官司,但遊戲陞級的夢想卻成為了泡影。

早知道是這樣的結果,還真不該在網上購買“神級”帳號。

不僅不能玩,還勞心費力地和賣家持續踢皮球,最終還鬧上了法庭,有這樣的閒工夫,還不如自己玩一個,陞級還快一點。

不過話雖如此,但如果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想要快速升級,也不會惹下這些麻煩了。

|沉迷遊戲望陞級

阿龍今年20幾歲,和很多小青年一樣,幹啥啥不行,遊戲第一名。

為了玩遊戲,阿龍可謂廢寢忘食,特別是對很多年輕人熱衷的“王某某耀”遊戲更是愛到了骨子裡。

其實從心理學角度來講,阿龍這種年齡階段的人還經常沉迷遊戲無法自拔,並不是一件好事。

首先,對工作生活肯定是有影響的,另外對個人的心理成長、成熟也有一定的阻礙。

玩遊戲的人都深有體會,那就是無限的陞級。

不過玩遊戲除了技巧之外,也講究天時、地利、人和,所以在遊戲過程中,也有部分人為了獲取更高級別而走“偏門”。

正因為如此,網上買賣帳號的行為也是甚囂塵上,甚至很多人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公然在網上叫賣。

當然,網絡帳號只要是屬於個人的,就是一種虛擬財產,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也就是說,只要在網絡上買賣的是屬於自己的遊戲帳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旦出現糾紛問題,也是一種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範疇,並不是違法犯罪行為。

阿龍因為玩自己的帳號很久不能陞級,心裡就像猫抓一樣,就有了網購一個“神級”帳號的想法。

因為這樣不僅可以在朋友圈炫耀,還可以享受更高級別的遊戲樂趣,如果玩好了有人收購的話,自己還可以賺錢。

就這樣,阿龍在專門買賣遊戲的網站遊走,發現了有意出賣帳號的小朱。

|網購帳號無法玩

這個小朱是成都人,玩“王某某耀”那可是圈內名人,但人一旦達到一定的高度,反過頭來做什麼都覺得沒勁兒。

久居高位的人必定孤獨,小朱因為無人匹敵,也漸漸有退出遊戲圈的想法。

不過人不在江湖,這遊戲帳號不能荒廢,為了尋找有緣人,小朱在平臺發佈了一條轉讓遊戲帳號的資訊。

而這條資訊恰好被阿龍看到,在聯系到小朱之後發現,小朱的帳號雖然還達不到“神級”,但也是超越了大多數人。

這個段位只要自己稍加勤奮,應該能够煉成“神級”玩家。

阿龍對小朱的帳號十分動心,在交涉一番之後,以1000元的價格向小朱支付了轉讓費用。

隨後小朱將帳號以及密碼都給了阿龍,並讓阿龍登入嘗試。

還別說,級別不一樣介面包括流暢度都非同一般,這讓小朱十分滿意,認為撿到了寶。

不過平臺跟平臺不一樣,“王某某耀”平臺為了防止私人買賣帳號,對轉讓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充值必須帳號注册人和銀行卡持有人相符,否則便無法充錢玩遊戲。

在阿龍很快玩完點數之後,充值的時候就遇上了這樣的麻煩,於是阿龍又找到小朱要求他先解綁,然後自己綁定銀行卡。

不過阿龍和小朱想的都太簡單,這種操作“王某某耀”平臺根本不支持。

小朱無法解綁,阿龍無法綁定,也就意味著阿龍買到的是一個廢號,只能看不能用。

這是明顯違背阿龍最初的心願的,於是要把帳號退還給小朱。

但小朱則認為,在交易時自己已經將帳號和密碼均給了阿龍,應當視為交易已經完成。

現在阿龍不能充值,是因為平臺限制問題,與本次交易沒有任何關聯,囙此不應該退還阿龍已經支付的轉讓費。

雙方因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鬧上了法庭。

|未能轉讓應返還

不過這起案件審理的時候,卻發生了一點小麻煩。

因為阿龍是通過貴州移動微法院提交的訴狀,實際上阿龍居住在安徽,而小朱則在成都。

為了方便兩人訴訟,經徵詢雙方意見,最終採取網上審理的管道辦理此案。

網上事網上辦,倒也不違和。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這筆交易是否成立,小朱未能解綁帳號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因為雙方的交易物為虛擬財產,對交易是否完成的認定還是相當困難的。

我國法律對電子資訊產品的交付認定有這樣的規定,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

當事人對交付管道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本案中,阿龍和小朱對交易並未形成有效的書面契约,但交易形式的存在也足以認定雙方買賣契约的存在。

雙方在約定了遊戲帳號價款、履行管道之後,又補充瞭解綁的協定,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認定。

作為遊戲玩家,應當都知道大多數遊戲公司是明令禁止交易帳號的,帳號的擁有權僅注册它的人所有。

按照邏輯來講,第一次注册使用者就是這個帳號的主人,一般在註冊時就已經和遊戲平臺形成了使用者協定。

囙此遊戲公司拒絕解綁必定有其理由,帳號注册者應該遵守。

正因為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協定賦予了帳號這種特殊的内容,囙此接下帳號注册者所有的交易在法律上來講都是違規和無效的。

由此推論,注册者將自己的帳號賣給第三人屬於違規交易,而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约應當是無效合同。

既然是無效合同,則雙方交易不能成立,賣家應當退回買家所支付的財物。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買賣契约不成立,小朱退還阿龍購買遊戲帳號的款項,並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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