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删除。
近日,裁决文書網公佈了《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與連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决書》,判決書披露了時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已於2020年3月24日宣佈被查)夥同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高峰、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賈淨博(已於2019年在烏拉特前旗政府副旗長、警察局局長任上被查)、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警察連某等人,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詳細過程。
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連某任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警察期間,在辦理內蒙古凱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德公司)王某1合同詐騙案和餘某合同詐騙案,李某2、王某2合同詐騙案,師某合同詐騙案,邱某、郝某2合同詐騙案過程中,夥同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另案處理)、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高峰(另案處理),明知臨河區警察局對上述案件無管轄權,不屬於臨河區警察局受理調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濫用職權,違反規定違法使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致使王某1、餘某、邱某、郝某2、師某、李某2、王某2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連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肖某、吳某1、馬某、曹某、郝某1、武某、吳某2、張某、冀某、李某1、楊某等人好處費共17.3萬元。案發後連某退繳違法所得17.3萬元。
判決書披露,2009年至2010年,被害人王某1兩次向民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1)借款1億元並設定抵押;2011年8月被害人餘某經宋某聯系向吳某1借款1800萬元。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告人連某收受吳某1 8萬元(其中肖某給5萬元)。
據被害人王某1證實,由於經營困難未能按時付利息,2013年3月重新簽訂還款計畫和商品房抵債協定。2014年4月15日,王某1被臨河區警察局以契约詐騙罪刑事拘留,期間,兩次被帶到經偵大隊會議室與吳某1協商還款,後達成還款協定,給付1300萬元及用物抵押後當天被取保候審。連某催促還款,達不成協定要延長拘留時間,甚至送檢察院,王某1害怕被判刑,自己失去自由,企業也完了。2015年4月28日連某等人訊問後,讓他儘快聯系吳某1協商還款,王某1當晚約吳某1在飯店吃飯時,吳某1提出到法院辦理調解,第二天與吳某1等人到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吳某1將協商好的還款計畫交給法官,出具調解書,吳某1說不接受調解警察局還要收監。
被害人餘某陳述證實,2011年8月因開發房地產出現資金困難向某農行行長宋某借款1800萬元,2012年7月才知道是宋某向吳某1借款1800萬元,於是2012年9月用房產抵頂並與吳某1簽訂協定,後給兩輛車。2014年連某到東勝區詢問後,餘某被以詐騙罪刑事拘留,期間,餘某被連某提出看守所,與吳某1協商還款,餘某被迫在還款協定上簽字,辦理取保候審。
吳某1是怎麼結識上連某以及楊明、高峰等人呢?這還是賈淨博牽的線。吳某1證實,其2014年經肖某認識賈某,也就是賈淨博,當時賈淨博任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吳某1與賈淨博談到凱德公司欠款、抵押物被拆遷這事,賈淨博讓他去臨河區警察局報案並給聯系臨河區警察局。為能立案,賈淨博讓吳某1將2013年3月26日與凱德公司簽訂的協定說成是王某3背著公司簽訂,公司不知道該事實,為能追回借款,給王某3、吳某3(吳某1兒子,民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做假證、報假案。賈淨博給報案材料讓吳某3簽字,將報案材料給高峰。立案後,賈淨博說感謝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需要300萬元,後吳某1將200萬元裝紙箱中給賈淨博。
後來吳某1又和賈淨博說起餘某借款1800萬未還款這事,賈淨博讓和上次一樣報案。賈淨博聯系臨河區警察局立案,追回部分借款。後經賈淨博之手,吳某1給楊明80萬元,另外吳某1給賈淨博200萬元匯到劉長江帳戶。
吳某1還證實,2014年連某在辦理凱德公司王某1詐騙案時,囑咐肖某(上面提到,吳某1是經過肖某認識的賈淨博)給連某送錢。為感謝連某,2019年6月吳某1將連某叫到辦公室給連某3萬元,當時連某不要,兩人揪扯時差點把包扯爛,下樓吳某將連某的手提包放副駕駛座位上。
賈淨博在上述案件中具體做了什麼?據其自己供述,2014年3月到吳某1公司時吳某1提到王某1借款1億元要不回來,讓吳某1聯系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看能否刑事立案。幾天後賈淨博將楊明聯系到吳某1公司,吳某1給楊明介紹案情,楊明說將資料拿到經偵大隊或治安大隊審查。半個月後吳某1說臨河區警察局對王某1立案偵查,為表示感謝給楊明送錢。
現在該說說在整個案件中起主導作用的楊明了。
楊明
楊明供述,2014年4、5月,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賈淨博到辦公室說朋友吳某1在借貸過程中借款人王某1將抵押物私自處置,想以涉嫌契约詐騙罪報案。楊明讓賈淨博到臨河區警察局向經偵大隊報案,後賈淨博說報案材料已交經偵大隊高峰,於是楊明給高峰打電話與法制大隊對接,意思將案件以刑事案件立案,又給當時的法制大隊大隊長打電話讓“關注”該案,後高峰彙報已立案,並對王某1拘留,十幾天后收賈淨博賄款。
楊明在供述中承認,按照規定涉案1億元不應取保候審,違反刑法、刑訴法的規定,該案臨河區警察局無管轄權。楊明還供述,2014年6月賈淨博到辦公室說吳某1有個案件想向臨河區警察局報案,於是楊明讓吳某1將報案材料拿過來,將高峰叫到辦公室,讓高峰“好好看看”這個案件,在報案材料上簽注意見,由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辦理,將報案材料交給高峰。幾天後給楊明法制大隊張萬芳隊長打電話讓關注該案,將案件交由經偵大隊辦理,之後再未關注餘某案件。
高峰供述,2014年局長楊明說有公司被騙找到他報案,讓經偵大隊辦理。之後吳某1到經偵大隊以民盛公司名義報案,受理案件後經相關部門稽核立案,承辦人連某,嫌疑人叫王某1。囑咐連某是楊明局長安排,讓連某按刑事案件立案,王某1被拘留後讓連某將王某1從看守所帶出與吳某1協商還款。
連某供述稱,2014年秋天,辦理餘某案和凱德公司王某1案,吳某1為感謝,通過肖某給5萬元,2014年6月19日存2萬元,剩餘3萬元給妻子鄔瑞。2019年6月中旬,收受吳某1 3萬元,存入河套農商行9900元,給妻子2萬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楊明上演“吃了原告吃被告”。
2010年師某向馬某的巴彥淖爾市德鑫融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德鑫公司)貸款3000萬元並設定擔保,同年李某2向德鑫公司貸款5000萬元並設定抵押物。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連某兩次收受馬某2.2萬元。
馬某稱,2013年楊明任臨河區警察局局長後,找楊明希望加大辦案力度,早日追回借款,於是給楊明送了港幣120萬元。楊明讓找經偵隊高峰,高峰派人去鄂爾多斯市,但李某2、師某欠款未要回。
楊明供述,2013年5月馬某到辦公室說師某合同詐騙案、李某2合同詐騙案沒有結果想讓“過問”。於是楊明給經偵大隊長高峰“囑咐”,又讓法制大隊大隊長關注這兩起案件,後兩案都立案。
2013年7月馬某給楊明120萬元港幣。此外,被害人師某的弟弟想給師某辦理取保候審,又通過倪四給楊明10萬元,後楊明給高峰打招呼給師某辦理取保候審。
高峰供述,從法律規定師某、李某2案都屬民事案件,不屬刑法調整範圍,而且這些案件都是報案人直接找楊明,並非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受理,對這些案件產生過懷疑,也和楊明提出過抗告,自己是下屬,沒有辦法。
在辦理師某合同詐騙案件過程中,連某收受馬某2萬元,後又收受2000元。連某供述,這兩起案件不屬臨河區警察局管轄,缺少上級部門交辦函,高峰讓辦理立案。師某、李某2、案性質屬借貸關係,未按法律規定審查,聽從領導指令立案、拘留、取保候審。
在另外兩起同類型案件中,楊明等人再次上演相同戲碼。
2011年邱某向吳某4借款1400萬元,向倪某2借款2000萬元,簽訂抵押物買賣契约。判決書披露,吳某4、倪某2是新融集團公司職工,德勝典當行是新融集團公司支公司。在這兩起案件中,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將無管轄權經濟糾紛捆綁辦理。
據楊明供述,2013年7月曹某說有經濟案件在經偵隊辦理,但力度不大,希望催一下加快進度,後將高峰調經偵大隊任隊長,讓曹某找高峰,楊明兩次收受曹某100萬元。楊明供述,邱某的名字曹某說過,邱某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給辦理,屬濫用職權,給高峰囑咐,高峰肯定會重視這個案件。
連某供述及自述資料證實,辦理該案是以合同詐騙為由,清理經濟糾紛為實,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根據匯款情况、事發地,不屬臨河區警察局管轄。2013年9月與吳某4作詢問筆錄,目的證明吳某4與邱某、郝某2簽訂的借款協定和補充協議是在臨河簽訂,臨河區警察局有管轄權,這份筆錄是假的。
在辦理邱某、郝某2合同詐騙案時,2013年12月曹某在東勝鐵西區一飯店給連某2萬元,並說能給組織提成,經楊局長關係能得到提拔,還能幫女兒安排工作。2014年11月吳某2為感謝連某,在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門口(現巡防大隊)給連某1萬元放到工作包內,用信封袋包裝,連某回到辦公室將包放下,到涉案財務庫房核對涉案財物,回到辦公室拿出信封袋發現剩下3000元,此事連某不好意思和吳某2求證,也不敢聲張。
判決書還披露了連某的另外六起受賄事實。
1、2011年被告人連某辦理李有侵佔一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武某1萬元。武某證言證實,李有侵佔案由連某辦理。2016年李有經網上追逃被北京市朝陽區警察局抓獲,連某到北京帶人,臨行前在連某辦公室給連某5000元。2017年12月6日案件辦結後為感謝連某,給連某河套農商銀行帳戶轉款5000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連某辦理郝某1等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郝某11萬元。郝某1證言證實,2011年連某偵辦磚場土地案時,想讓連某在查辦過程中多“招呼”,到連某辦公室(連某不在),將提前用報紙包好的1萬元塞進辦公室床上的枕頭下麵,出來告知連某。
3、2014年8月被告人連某辦理遼寧營口BL礦業有限公司合同詐騙一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李某1 5000元。李某1證實,2014年秋天與連某、趙某到遼寧營口調查遼寧營口BL礦業有限公司詐騙案,在大石橋市一飯店,連某說來大石橋市辦案需聯系當地的人辦事需請吃飯,給連某5000元辛苦費,返回途經集寧在皮草城給連某購買一件皮衣(1200元),在臨河送連某一箱白酒。
4、2011年11月被告人連某辦理楊某等人職務侵佔案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楊某等人6000元。楊某、李某3、劉某證言證實,2011楊某、劉某、李某3賣組織一些廢銅,被警察局立案偵查。2011年12月連某通知案件移送檢察院,三人一起到連某辦公室,事先商量好每人給連某2000元共6000元,用信封袋裝好趁連某出去打水時放到辦公桌一資料夾裏,給的是辛苦費,也是感謝費。
5、2011年11月被告人連某辦理趙星悅職務侵佔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張某5000元。張某證言證實,2012年秋天連某辦理趙星悅職務侵佔案,後到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連某辦公室,當時連某不在門未鎖,進去放在辦公桌櫃子裏5000元,回家途中給連某打電話告訴放錢的事,和連某說辦案辛苦,給點兒辛苦費。
6、213年9月被告人連某辦理梁宜恒合同詐騙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冀某5000元。冀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梁宜恒詐騙報案,由連某承辦。為讓連某儘快幫助將錢要回,2015年5月25日讓妻子用戶名為李佳銀行卡轉帳給連某5000元。冀某手機短信證實,2015年5月25日冀某收到連某簡訊,內容內蒙古農村信用社622***3836帳號,戶名連某;收到5000元謝謝。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連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决執行之日起計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罰金於本判决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連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注:本文轉載自網絡,不代表本平臺立場,僅供讀者參考,著作權屬歸原創者所有。我們分享此文出於傳播更多資訊之目的。如有侵權,請在後臺留言聯繫我們進行删除,謝謝!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