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有關政策法規的修改完善前,全國多地近段時間正在部署一項工作——對當地育齡婦女及生育意願進行全面研判。
例如,江西撫州市政府網站消息稱,6月17日,副省長、市委書記張鴻星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會議指出,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對當前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的科學判斷上來,統一到黨中央應對人口老齡化、優化生育政策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要深入貫徹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畧,著力構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要深入依法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對全市育齡婦女及生育意願進行全面研判,加快製定配套政策,下大力氣發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6月16日,廣東汕頭市金平區召開區委常委會會議,會議指出,要抓好三孩生育政策落實,全面瞭解全區育齡婦女及生育意願,分析研判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提高家庭計劃服務水平。
更早前,河北石家莊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會議也指出,要堅持統籌規劃,抓好三孩生育政策落實,全面瞭解石家莊市育齡婦女及生育意願,分析研判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提高家庭計劃服務水平。
此外,重慶市人口學會、國家統計局里安調查隊、國家統計局金華調查隊等組織也開展了生育三孩意願問卷調查。
《金華家庭三孩生育意願及其影響因素調查問卷》截圖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統計局濟南調查隊在全市隨機抽取適齡家庭366戶,開展“放開三孩政策背景下生育意願專項調研”。調研結果顯示:中年高於青年,農村高於都市;經濟壓力、時間成本、工作壓力、身體狀況都是制約生育三孩意願的重要因素。
另據山東莘縣統計局微信公號消息,為積極回應中央决定,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畧,按照上級部署,莘縣統計局圍繞黨史學習教育中“我為羣衆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結合部門工作實際,認真組織開展了生育“三孩”意願調查。本次調查主要通過電子問卷調查的管道,以20—49歲階段的人員(重點針對此階段已婚夫婦)為調查對象,全面深入瞭解調查對象及其父母對生育“三孩”的意願、不願生育“三孩”的原因和對“三孩”政策的看法及建議。
消息稱,通過調查,進一步瞭解羣衆心聲,掌握羣衆意願,確保調研成果客觀真實,真正為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改善人口結構,服務國家決策提供了參攷依據,以實際行動給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助手,為解决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貢獻了統計智慧。
吉林長春22歲女子郎某迪因索要12萬元彩禮,將親生母親張某燕告上法庭。6月18日,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瞭解到,法院認為,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並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郎某迪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張某燕存在保管合同關係,且張某燕收到的彩禮絕大部分用於女兒的生活,法院一審駁回郎某迪的訴訟請求。
女兒因12萬彩禮將母親告上法庭
據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張某燕和原告郎某迪系母女關係,2007年5月張某燕離婚後,郎某迪一直和母親居住生活。2018年8月,郎某迪與男友確立戀愛關係並在男友家舉辦訂婚宴,其男友家通過中間人交給張某燕彩禮款12萬元。郎某迪與男友於2018年8月底舉行結婚儀式,並於2019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19年1月生育一男孩。
郎某迪向法院訴稱,當時彩禮款12萬元由張某燕保管,其出嫁前張某燕承諾給付2萬元嫁妝,加上之前的彩禮錢,張某燕共計掌控了其14萬元彩禮和嫁妝。郎某迪結婚後多次向張某燕索要過彩禮錢和嫁妝錢,但張某燕每次都只給幾百元或幾千元,就是不提返還12萬元彩禮的事。
郎某迪稱,其結婚後育有一子,為了孩子一直在家沒有工作,生活拮据。張某燕拖欠彩禮錢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郎某迪結婚後至起訴前,張某燕給付其的錢款已經抵頂了嫁妝錢,張某燕尚欠其12萬元彩禮錢未給。希望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燕歸還其彩禮人民幣12萬元整。
張某燕辯稱,因郎某迪年齡太小,其起初不太同意她結婚,所以就要了12萬元彩禮,其收到彩禮後將錢存到了銀行,當時郎某迪同意彩禮由其保管。“她當時說只要同意她結婚就把彩禮給我當撫養費了,之後我就同意二人結婚了,後來我跟她說,12萬元就算是你給我的撫養費,我就你一個女兒反正到最後還是你的。”
張某燕稱,其替郎某迪償還貸款、購買金項鍊、鑽戒、情侶錶,以及多次給郎某迪轉帳後,彩禮錢現在還剩餘大約3萬元,剩餘的這3萬元其同意給郎某迪。張某燕還稱,其離婚後一直沒有再婚,郎某迪上學、生活的費用都是其個人承擔,生活來源主要是打零工。另外其有3畝地承包出去,承包費一年約1000元,其沒有房子,現時獨身租房生活。
法院一審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告張某燕收取的12萬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農村婚嫁風俗,通過介紹人給付女方家的彩禮,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於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該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並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
該案被告離婚後,家中並無多少積蓄,在被告張某燕與原告郎某迪一起生活期間,被告替原告償還了網絡貸款,在原告結婚時陪送現金、購買金項鍊、鑽戒、情侶錶及衣物,在原告結婚後又通過轉帳給付原告現金67620元。
法院認為,被告收到原告結婚時的彩禮絕大部分用於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張以上款項系被告贈與證據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契约。關於原告主張結婚彩禮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係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另我國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財物的,男方可主張返還,但郎某迪作為女兒要求其母親返還,於法無據。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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