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一公安局長夥同下屬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替人討債細節過程披露

内蒙古 137℃ 0
摘要:近日,裁决文書網公佈了《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與連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决書》,判決書披露了時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夥同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高峰、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賈淨博、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警察連某等人,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詳細過程。

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删除。

近日,裁决文書網公佈了《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與連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决書》,判決書披露了時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已於2020年3月24日宣佈被查)夥同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高峰、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賈淨博(已於2019年在烏拉特前旗政府副旗長、警察局局長任上被查)、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警察連某等人,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詳細過程。

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連某任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警察期間,在辦理內蒙古凱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德公司)王某1合同詐騙案和餘某合同詐騙案,李某2、王某2合同詐騙案,師某合同詐騙案,邱某、郝某2合同詐騙案過程中,夥同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另案處理)、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高峰(另案處理),明知臨河區警察局對上述案件無管轄權,不屬於臨河區警察局受理調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濫用職權,違反規定違法使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致使王某1、餘某、邱某、郝某2、師某、李某2、王某2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連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肖某、吳某1、馬某、曹某、郝某1、武某、吳某2、張某、冀某、李某1、楊某等人好處費共17.3萬元。案發後連某退繳違法所得17.3萬元。

判決書披露,2009年至2010年,被害人王某1兩次向民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1)借款1億元並設定抵押;2011年8月被害人餘某經宋某聯系向吳某1借款1800萬元。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告人連某收受吳某1 8萬元(其中肖某給5萬元)。

據被害人王某1證實,由於經營困難未能按時付利息,2013年3月重新簽訂還款計畫和商品房抵債協定。2014年4月15日,王某1被臨河區警察局以契约詐騙罪刑事拘留,期間,兩次被帶到經偵大隊會議室與吳某1協商還款,後達成還款協定,給付1300萬元及用物抵押後當天被取保候審。連某催促還款,達不成協定要延長拘留時間,甚至送檢察院,王某1害怕被判刑,自己失去自由,企業也完了。2015年4月28日連某等人訊問後,讓他儘快聯系吳某1協商還款,王某1當晚約吳某1在飯店吃飯時,吳某1提出到法院辦理調解,第二天與吳某1等人到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吳某1將協商好的還款計畫交給法官,出具調解書,吳某1說不接受調解警察局還要收監。

被害人餘某陳述證實,2011年8月因開發房地產出現資金困難向某農行行長宋某借款1800萬元,2012年7月才知道是宋某向吳某1借款1800萬元,於是2012年9月用房產抵頂並與吳某1簽訂協定,後給兩輛車。2014年連某到東勝區詢問後,餘某被以詐騙罪刑事拘留,期間,餘某被連某提出看守所,與吳某1協商還款,餘某被迫在還款協定上簽字,辦理取保候審。

吳某1是怎麼結識上連某以及楊明、高峰等人呢?這還是賈淨博牽的線。吳某1證實,其2014年經肖某認識賈某,也就是賈淨博,當時賈淨博任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吳某1與賈淨博談到凱德公司欠款、抵押物被拆遷這事,賈淨博讓他去臨河區警察局報案並給聯系臨河區警察局。為能立案,賈淨博讓吳某1將2013年3月26日與凱德公司簽訂的協定說成是王某3背著公司簽訂,公司不知道該事實,為能追回借款,給王某3、吳某3(吳某1兒子,民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做假證、報假案。賈淨博給報案材料讓吳某3簽字,將報案材料給高峰。立案後,賈淨博說感謝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需要300萬元,後吳某1將200萬元裝紙箱中給賈淨博。

後來吳某1又和賈淨博說起餘某借款1800萬未還款這事,賈淨博讓和上次一樣報案。賈淨博聯系臨河區警察局立案,追回部分借款。後經賈淨博之手,吳某1給楊明80萬元,另外吳某1給賈淨博200萬元匯到劉長江帳戶。

吳某1還證實,2014年連某在辦理凱德公司王某1詐騙案時,囑咐肖某(上面提到,吳某1是經過肖某認識的賈淨博)給連某送錢。為感謝連某,2019年6月吳某1將連某叫到辦公室給連某3萬元,當時連某不要,兩人揪扯時差點把包扯爛,下樓吳某將連某的手提包放副駕駛座位上。

賈淨博在上述案件中具體做了什麼?據其自己供述,2014年3月到吳某1公司時吳某1提到王某1借款1億元要不回來,讓吳某1聯系臨河區警察局局長楊明看能否刑事立案。幾天後賈淨博將楊明聯系到吳某1公司,吳某1給楊明介紹案情,楊明說將資料拿到經偵大隊或治安大隊審查。半個月後吳某1說臨河區警察局對王某1立案偵查,為表示感謝給楊明送錢。

現在該說說在整個案件中起主導作用的楊明了。

楊明

楊明供述,2014年4、5月,巴彥淖爾市警察局監管支隊支隊長賈淨博到辦公室說朋友吳某1在借貸過程中借款人王某1將抵押物私自處置,想以涉嫌契约詐騙罪報案。楊明讓賈淨博到臨河區警察局向經偵大隊報案,後賈淨博說報案材料已交經偵大隊高峰,於是楊明給高峰打電話與法制大隊對接,意思將案件以刑事案件立案,又給當時的法制大隊大隊長打電話讓“關注”該案,後高峰彙報已立案,並對王某1拘留,十幾天后收賈淨博賄款。

楊明在供述中承認,按照規定涉案1億元不應取保候審,違反刑法、刑訴法的規定,該案臨河區警察局無管轄權。楊明還供述,2014年6月賈淨博到辦公室說吳某1有個案件想向臨河區警察局報案,於是楊明讓吳某1將報案材料拿過來,將高峰叫到辦公室,讓高峰“好好看看”這個案件,在報案材料上簽注意見,由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辦理,將報案材料交給高峰。幾天後給楊明法制大隊張萬芳隊長打電話讓關注該案,將案件交由經偵大隊辦理,之後再未關注餘某案件。

高峰供述,2014年局長楊明說有公司被騙找到他報案,讓經偵大隊辦理。之後吳某1到經偵大隊以民盛公司名義報案,受理案件後經相關部門稽核立案,承辦人連某,嫌疑人叫王某1。囑咐連某是楊明局長安排,讓連某按刑事案件立案,王某1被拘留後讓連某將王某1從看守所帶出與吳某1協商還款。

連某供述稱,2014年秋天,辦理餘某案和凱德公司王某1案,吳某1為感謝,通過肖某給5萬元,2014年6月19日存2萬元,剩餘3萬元給妻子鄔瑞。2019年6月中旬,收受吳某1 3萬元,存入河套農商行9900元,給妻子2萬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楊明上演“吃了原告吃被告”。

2010年師某向馬某的巴彥淖爾市德鑫融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德鑫公司)貸款3000萬元並設定擔保,同年李某2向德鑫公司貸款5000萬元並設定抵押物。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連某兩次收受馬某2.2萬元。

馬某稱,2013年楊明任臨河區警察局局長後,找楊明希望加大辦案力度,早日追回借款,於是給楊明送了港幣120萬元。楊明讓找經偵隊高峰,高峰派人去鄂爾多斯市,但李某2、師某欠款未要回。

楊明供述,2013年5月馬某到辦公室說師某合同詐騙案、李某2合同詐騙案沒有結果想讓“過問”。於是楊明給經偵大隊長高峰“囑咐”,又讓法制大隊大隊長關注這兩起案件,後兩案都立案。

2013年7月馬某給楊明120萬元港幣。此外,被害人師某的弟弟想給師某辦理取保候審,又通過倪四給楊明10萬元,後楊明給高峰打招呼給師某辦理取保候審。

高峰供述,從法律規定師某、李某2案都屬民事案件,不屬刑法調整範圍,而且這些案件都是報案人直接找楊明,並非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受理,對這些案件產生過懷疑,也和楊明提出過抗告,自己是下屬,沒有辦法。

在辦理師某合同詐騙案件過程中,連某收受馬某2萬元,後又收受2000元。連某供述,這兩起案件不屬臨河區警察局管轄,缺少上級部門交辦函,高峰讓辦理立案。師某、李某2、案性質屬借貸關係,未按法律規定審查,聽從領導指令立案、拘留、取保候審。

在另外兩起同類型案件中,楊明等人再次上演相同戲碼。

2011年邱某向吳某4借款1400萬元,向倪某2借款2000萬元,簽訂抵押物買賣契约。判決書披露,吳某4、倪某2是新融集團公司職工,德勝典當行是新融集團公司支公司。在這兩起案件中,被告人連某夥同楊明、高峰,濫用職權,用刑事偵查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將無管轄權經濟糾紛捆綁辦理

據楊明供述,2013年7月曹某說有經濟案件在經偵隊辦理,但力度不大,希望催一下加快進度,後將高峰調經偵大隊任隊長,讓曹某找高峰,楊明兩次收受曹某100萬元。楊明供述,邱某的名字曹某說過,邱某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給辦理,屬濫用職權,給高峰囑咐,高峰肯定會重視這個案件。

連某供述及自述資料證實,辦理該案是以合同詐騙為由,清理經濟糾紛為實,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根據匯款情况、事發地,不屬臨河區警察局管轄。2013年9月與吳某4作詢問筆錄,目的證明吳某4與邱某、郝某2簽訂的借款協定和補充協議是在臨河簽訂,臨河區警察局有管轄權,這份筆錄是假的。

在辦理邱某、郝某2合同詐騙案時,2013年12月曹某在東勝鐵西區一飯店給連某2萬元,並說能給組織提成,經楊局長關係能得到提拔,還能幫女兒安排工作。2014年11月吳某2為感謝連某,在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門口(現巡防大隊)給連某1萬元放到工作包內,用信封袋包裝,連某回到辦公室將包放下,到涉案財務庫房核對涉案財物,回到辦公室拿出信封袋發現剩下3000元,此事連某不好意思和吳某2求證,也不敢聲張。

判決書還披露了連某的另外六起受賄事實。

1、2011年被告人連某辦理李有侵佔一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武某1萬元。武某證言證實,李有侵佔案由連某辦理。2016年李有經網上追逃被北京市朝陽區警察局抓獲,連某到北京帶人,臨行前在連某辦公室給連某5000元。2017年12月6日案件辦結後為感謝連某,給連某河套農商銀行帳戶轉款5000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連某辦理郝某1等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郝某11萬元。郝某1證言證實,2011年連某偵辦磚場土地案時,想讓連某在查辦過程中多“招呼”,到連某辦公室(連某不在),將提前用報紙包好的1萬元塞進辦公室床上的枕頭下麵,出來告知連某。

3、2014年8月被告人連某辦理遼寧營口BL礦業有限公司合同詐騙一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李某1 5000元。李某1證實,2014年秋天與連某、趙某到遼寧營口調查遼寧營口BL礦業有限公司詐騙案,在大石橋市一飯店,連某說來大石橋市辦案需聯系當地的人辦事需請吃飯,給連某5000元辛苦費,返回途經集寧在皮草城給連某購買一件皮衣(1200元),在臨河送連某一箱白酒。

4、2011年11月被告人連某辦理楊某等人職務侵佔案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楊某等人6000元。楊某、李某3、劉某證言證實,2011楊某、劉某、李某3賣組織一些廢銅,被警察局立案偵查。2011年12月連某通知案件移送檢察院,三人一起到連某辦公室,事先商量好每人給連某2000元共6000元,用信封袋裝好趁連某出去打水時放到辦公桌一資料夾裏,給的是辛苦費,也是感謝費。

5、2011年11月被告人連某辦理趙星悅職務侵佔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張某5000元。張某證言證實,2012年秋天連某辦理趙星悅職務侵佔案,後到臨河區警察局經偵大隊連某辦公室,當時連某不在門未鎖,進去放在辦公桌櫃子裏5000元,回家途中給連某打電話告訴放錢的事,和連某說辦案辛苦,給點兒辛苦費。

6、213年9月被告人連某辦理梁宜恒合同詐騙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冀某5000元。冀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梁宜恒詐騙報案,由連某承辦。為讓連某儘快幫助將錢要回,2015年5月25日讓妻子用戶名為李佳銀行卡轉帳給連某5000元。冀某手機短信證實,2015年5月25日冀某收到連某簡訊,內容內蒙古農村信用社622***3836帳號,戶名連某;收到5000元謝謝。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連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决執行之日起計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罰金於本判决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連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