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等職的蔣豔萍,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介紹賄賂罪,涉案金額高達875萬多元,2001年7月24日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該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湖南省查處的犯罪金額最大的案件,她也被稱為“三湘第一女巨貪”。
蔣豔萍,1959年出生於湖南茶陵縣一個普通工人家庭,國中文化,從她到農村插隊當起知青開始,靠色相上位,屢試不爽,僅僅十幾年的時間,她從一名從倉庫保管員一路擢升為副廳級幹部。
1982年,在“貴人”的幫助下,蔣豔萍被安排到湖南省建工集團六公司碧波商場當了一名倉庫保管員。在她的勾引下,有關領導倒在她的石榴裙下。
在湖南省建六公司主管機關的一名副主任的幫助下,兩年後,25歲的蔣豔萍擔任碧波商場經理。
1990年,蔣豔萍被提拔為湖南省建六公司勞服公司經理,成為一名副處級幹部。1994年之後,她相繼被提拔為湖南省建六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她擔任副廳級的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時才37歲。
1999年7月5日,蔣豔萍被湖南省紀委採取“兩規”措施,同年8月21日被逮捕,此案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蔣豔萍利用擔任上述有關職務之便,為他人謀私利,受賄308萬元;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其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73萬多元;案發時蔣豔萍擁有財產1094.86萬元,查明其財產和支出總計1107.91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為493.64萬元。此外,她還犯介紹賄賂罪。
2001年7月24日,長沙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豔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人民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人民幣。
蔣豔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2月28日,湖南省高院向蔣豔萍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蔣豔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與其所犯貪污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2003年3月7日,蔣豔萍被送往湖南女子監獄服刑,後被保外就醫,2014年,她被重新收監。(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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