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不清勿評論,不當言論要擔責,網絡不是法外之地!6月16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庭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中,白某與董某均系壁掛爐行業的維修工人。白某在為某業主維修壁掛爐的過程中,安裝了供應商提供的舊配件。董某在後續的維修過程中發現配件是舊的,白某也趕到了業主家裡,發現配件確實是舊的,於是向業主先行進行了賠付,並與供應商聯系協商解决。董某在明知事情經過的情况下,在朋友圈發佈資訊,稱白某為“行業敗類,以次充好”,並將該資訊發佈至某500人參與的業主群內。白某看到後,向董某講明了情况,要求其撤回不當言論,董某拒不撤回。董某的行為對白某在同行業聲譽造成一定影響,部分客戶流失,白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在雙方共同朋友圈公開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6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法明理,董某認可自己是在公共網路空間對白某作出不當評論,的確對白某的名譽造成損失,當庭向白某賠禮道歉。在法官主持下,雙方協商後同意由董某在其朋友圈及二人共同加入的5個微信群發佈賠禮道歉資訊,並向白某賠償損失1000元。
本案中,董某以公開的管道對白某發表侮辱性的不實評論,致使白某在一定期限內社會社會評估降低,對其名譽造成損失,董某應承擔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統計,2021年1月1日至今,金鳳區人民法院已受理名譽權糾紛案件11件。
金鳳法院法官借此提醒:不要為了一時洩憤,在微信群、朋友圈隨意發表不當的個人言論。此類行為會對公民的名譽權造成侵犯,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管道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管道,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11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管道侵害他人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估。
來源/金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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