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君|中國《民法典》編纂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聯邏輯|特稿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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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當下中國法治建設重大工程,《民法典》編纂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扮演何種角色?能否清晰回應此類疑問,直接關係到《民法典》編纂的成敗。有鑑於此,本文擬從《民法典》編纂與國家治理現代化關聯邏輯角度展開思考,借此廓清《民法典》編纂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的角色定位,揭示《民法典》編纂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歷史貢獻,在理論層面拉近兩者的時代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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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編纂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聯邏輯

陳小君|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刊載於《探索與爭鳴》2020年第5期

具體內容以正刊為准

非經注明,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

引言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决定》(以下簡稱《决定》),其第四部分明確規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據此法治要素被確定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重要支撐。作為當下中國法治建設重大工程,《民法典》編纂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扮演何種角色?其又可貢獻何種助力?能否清晰回應此類疑問,直接關係到《民法典》編纂的成敗。有鑑於此,本文擬從《民法典》編纂與國家治理現代化關聯邏輯角度展開思考,借此廓清《民法典》編纂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的角色定位,揭示《民法典》編纂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歷史貢獻,在理論層面拉近兩者的時代距離。

私法方案的供給邏輯

(一)國家統治、國家管理與國家治理

自新中國成立後,就如何組織國家內部諸方面運轉,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展開了積極探索,依歷史線索梳理,其形成三大梯次方略主張,即國家統治、國家管理與國家治理。自1949年建國至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為保護與鞏固新生人民政權,國家統治成為此時國家生活主導組織方略,彼時重點任務是滌除殘餘壓迫,確立人民當家做主的新格局。之後從1956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會召開,為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社會發展道路,國家管理接替國家統治成為國家生活主要組織方略。再後是2013年至今,為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管理開始向國家治理轉型,確立了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奮進目標。

回顧由國家統治到國家管理,再到國家治理的歷史演進脈絡可發現,管制在逐步放鬆,自治在漸續擴大,政府公權力在市場經濟中演進為服務與維護的角色。無論是國家統治還是國家管理,服從均為其突出意旨。然國家治理顯著不同,其在保留合理服從要求前提下,為社會生活注入了更加豐富的自我管理因數,諸如行政權力收縮、競爭機制推廣、行業組織培育、私營經濟保護、基層自治强化等。在我國,面對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社會結構分層複雜、區域發展尚存差异等現實,適度管控必不可少。但同時,黨的執政能力持續提高、政府管理水准逐步改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群眾自覺意識逐漸成熟等進步成果又為放鬆管控提供了條件。據此可見,由國家統治到國家管理再到國家治理,這是黨領導人民探索國家內部生活組織方案過程中的必然進路,其呈現的管制逐步放鬆與自治日益擴大之宏觀趨勢,生動反映了黨和人民所持有的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自信。在當下時期,此番歷史經驗表明,自治在我國發展實踐中的充分彰顯與切實保障,當屬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內之深意。

(二)私法自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在將自治確認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內之意後,隨之而來的疑問即是“如何實現自治”?在以往中國,自治通常在公共政治脉络中被使用,並以“基層羣衆自治”“民族區域自治”等為典型代表。然而由於公共政治脉络中的自治往往與特殊政治政策相掛鉤,故其使用場域必然受到較大限制,從這一角度而言,公共政治並非自治在當下中國常見使用場景。同時為確保未來我國深化改革穩步推進,公共政治也難以為自治開闢過大空間。相比而言,以平等主體間私人交往為主題的社會生活,無疑是當下及未來時期自治拓展的主要領域。不過,也應注意,“私人自治並非不受國家法律影響的領域,而是存在於一個國家法律所給定的範圍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說,私人自治自始即不可能與政治絕緣。”有鑑於此,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這一宏大政治佈局下,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對於推動自治在我國的廣泛實現意義非凡。

民法系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私法自治逐步佔據了民法制度的覈心位置。私法自治即指個人意思自我决定,強調私人事務獨立處理。在民法領域內,除去行為能力不健全者外,民事主體通常是自己意志的唯一支配者。概言之,自治而非他治,此系民法的永恒精神。雖然在過去幾十年,受壟斷趨勢加劇、勞工權益保護浪潮高漲、消費者權益保護需求抬升等影響,以弱者保護為覈心的社會本位思想在民法領域內獲得了更大話語權,由此導致在某些方面外在幹預較以往顯著增多,然迄今為止,弱者保護始終只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蓋因依照民法所持邏輯,通常而言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最佳管道便是不干涉其意思自由,因為只有民事主體自己才最可能知道究竟何種結果最契合自身利益需要,他們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任何外在替代選擇,均存在侵害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風險,除非其不具備作出自主决定的現實條件,例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與壟斷企業展開交易的普通消費者、與大型企業締結契約的個體勞動者等。民法對私法自治的堅定恪守,反映了民法對人之理性的最高信任。進一步從此角度審視則不難預見,作為民法形式規範化表達,中國《民法典》亦將為私法自治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全面落實提供重要助力。此即意味著當實現自治被確認為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題內之意後,即將出臺的民法典必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的覈心方案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後應強調,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背景下推動私法自治的普及,其目的並不在於消解國家權威。“20世紀90年代,‘國家的回退’(Rolling Back)成為西方國家治理的信條,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過程中都堅持消解國家權威的邏輯。”西方國家曾經的道路不可作為我國當下選擇,借助民法典而向國家治理現代化注入私法自治因數,其根本目標在於充實國家治理體系內部層次,豐富國家治理能力實踐管道。概言之,私法自治的入場並不意味著國家權力的退位,我國的國家治理現代化應是兩者互動調和之結果。

綜上所述,“以民法法典化為主線的民事立法行程深嵌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邏輯行程之中。”具體而言,其通過推動自治在我國發展實踐中廣泛實現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供給私法方案。從私法方案供給角度審視,系把握《民法典》編纂與國家治理現代化之間關聯邏輯的直觀起點。

“良法善治”立意引領邏輯

作為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私法方案,《民法典》的出臺將觸發若干積極效應,首先便是引領“良法善治”時代立意在我國發展實踐中持續高揚。

(一)國家治理現代化下良法善治願景

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良法善治,能否落實良法善治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否實現的重要名額。概言之,對良法善治願景的不懈追求,乃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的遠期目標,亦是其“內心動力”。從表述上看,良法善治系由“良法”與“善治”兩個詞彙組合而成。然此種組合並非簡單的機械嵌合,其遵循了一定社會發展規律。正如黨的十八届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决定》中所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見欲成善治必始於良法,良法系實現善治的國之重器。

誠然從法律運行角度而言,良法並非可徑直孕育善治,但“要讓法治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實現善治。”譬如若沒有精心設計的建造方案,萬丈高樓又憑何而起?正有鑑於此,前述决定進一步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

(二)《民法典》視域下法制完善與法治進步

循歐陸法典化傳統,在過去幾十年中,製定一部滿足中國發展之需要的《民法典》,不僅是一代代民法學者們的夙願,同時亦是擺在國家管理層面前的時代重任。自1954年起至2002年,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幾經起伏。後在2014年黨的十八届四中全會上,第五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並於2017年出臺了《民法總則》。此去又兩年,民法典諸分編編纂已“漸入佳境”,“民法典時代”即將到來。回顧此番歷史,足可謂“千淘萬漉雖辛苦,吹盡黃沙始到金”。

“法典化不在於彙集、彙編、提高或改進現存的科學性法律,而是借助於新的系統性和創造性法律建構一種更好的社會制度。”民法典的出臺將改變以往我國民法規範性檔零散分佈的局面,極大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囙此增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和諧與內容妥洽。具體而言,可從如下兩方面予以釋明:一者民法典的施行將推動我國民事立法形式化完備,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內部綜合,由此進一步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結構嚴謹性;再者民法典的施行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次重要更新,此次《民法典》絕非對既有規範性檔“炒冷飯”,而是在審慎把握我國當下社會生活未來發展趨勢基礎上,所進行的一次系統性、前瞻性修訂,其必將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整體質量完善。受《民法典》編纂助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完善也必將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進步。即沒有法製作支撐,則法治便如空中樓閣,任何法治理想的落地,首先需要現實法制平臺予以有力承接。而“眾所周知,在談到國家發展和治國理政時,法治都是首要的基本前提之一”。

由上可知,在當下時期,《民法典》編纂將有力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以此助推社會主義法治進步。而社會主義法治又理應是前述善治的應有內涵,正所謂國家善治體系中的“壓艙石”。循此路徑前行,民法典方得融入到良法善治的演進洪流中:民法典恰如一面旗幟,其高揚著黨和人民對良法善治願景的不懈追求,同時引領著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過程中的法治立意。

本土問題化解邏輯

“雖然從整體來看,國家治理的發展具有很强的共性,但是在不同國家的實踐中依然存在很多無法‘通約’的部分。”有鑑於此,“本土化思維”理應是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的覈心思路。進言之,《民法典》除有助於良法善治理念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行程中落實外,從更加具體的“問題意識”層面上講,其還有助於現實中諸多本土問題之化解,由此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清理了諸多障礙。

(一)現代法典與本土意識

在過去三十多年間,隨對外開放程度的持續擴大,如今中國在全球事務中的參與廣度與深度均不同往日。在此過程中,國外先發經驗為我國發展提供了重要參攷。與此同時,如何助推中國更有力參與全球化行程,亦是如今應予審慎思考的議題。置身此種現實環境考量,則中國《民法典》不能閉門造車,必須切實呈現中國對外開放成果,為進一步深化開放提供私法保障。從另一方面看,中國民法典編纂承載的重點任務更應指向對內改革。概言之,中國民法典應著眼於我國本土問題的化解。中國《民法典》雖主要追隨大陸法系的法典範式,但其任何一項制度不僅產生於中國,同時也應服務於中國。此即意味著“中國問題意識”應是指導《民法典》出臺的主導意旨,其頒行及建立的裁判規則理應有助於中國社會中現實問題的解决。一部成功的中國民法典必須恰當展現中國對內改革成果,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私法指引。

據上可知,在與世界主流發展趨勢保持密切聯繫時,著重於中國本土問題的化解,此應是當前應秉持的主導意旨。同理,對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而言,以解决中國內部問題為主線的本土意識亦是其主導意旨。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針對性解决“中國問題”,即有明確問題導引和目標意識,並應以重大關鍵性問題為抓手,通過分析思考找出當下或未來重大關鍵性問題的具體表現及其產生深層根源,才能著手推動解决這些尖銳衝突和難題。其中針對中國具體國情本色找准問題是深入剖析問題的基本前提,也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基點。由此來看,《民法典》編纂致力於中國本土問題解决的思路,與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走向完全契合。只不過術業有專攻,《民法典》系在更為具體的私法領域內,著眼於重大現實問題的化解,由此在這一領域內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囙此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在私法領域內的有效實現。

拿破崙法典

(二)典型議題與《民法典》回應

本次《民法典》對諸多重大現實議題進行了回應,此處具體以物權編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及契约編相關內容為典型而作引介,借此管窺《民法典》對當下中國發展實踐的熱切關注。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農村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探索農地“三權分置”與宅基地“三權分置”制度;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等擔保;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探索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制度。在總結有關農地改革試點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審議情况,2019年12月16日公佈的民法典草案對物權法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作了相應修改,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出讓土地經營權,並對土地經營權的內容作了規定,以體現“三權分置”改革精神。修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相關規定,從“禁止”到解禁,用法治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不過關於征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三權分置”問題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問題,均涉及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權力與權利關係,物權編對這三大塊內容直接規定甚少,仍參照土地管理法律規定,這與國家治理兩個現代化要求存在差距,對此期待《民法典》後續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調適。

除規定財產歸屬關係的物權編外,調整財產流轉關係的契约編亦是民法典編纂中的重點版塊。為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精神,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前述民法草案契约編針對合同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况、新問題,一方面保留了現行合同法中成熟與成功的規則,另一方面對契约效力、合同履行、債權轉讓、契约解除和違約責任等一般規則根據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作出了修改。例如,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特別規範了電子交易行為,規定了電子契约的訂立、履行之特殊規則;踐行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民法草案對當事人提出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義務,在契约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等;新增了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物業服務契约、合夥契约;針對消費者屢遇“霸王條款”的情况,草案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考慮到大多數債法的基本規則已在契约總則中作了規定,此次民法草案未單設債法總則,故契约編實質上擔當起了債法總則之重任,其補充完善了所謂非契约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具體規制等,但這些是否能够與契约編其他制度在體系和內容上契合,仍是《民法典》中應予慎重思考的議題。

人權保障人本邏輯

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所作《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决定》明確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顯著優勢”。與此同時,“我國《民法總則》第2條確立了以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為民法調整對象,清晰表達了民法的人本性和主體性特質。”就此而言,其與前述“人民中心發展思想”完全契合,且因自身特徵而在民生保障與福祉增進方面獨具優勢,由此承載著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下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人權觀。

(一)現代民法“人之權利法”内容

通說強調,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規範之總和,其財產關係主要體現為財產歸屬關係與財產流轉關係,人身關係則主要體現為人格關係與身份關係。然無論是何種關係,民法從來都是以“人”為覈心的法律。其規範財產關係最終目的在於促進財產利益對民事主體的迴響,由此增進民事主體獲得利益改善的機會。例如借助物權法調整財產歸屬關係,由此保護民事主體財產靜態安全,以實現“有恆產者有恒心”目標;又或者借助合同法調整財產流轉關係,據此保護民事主體財產動態安全,以實現“勞有所得”追求。至於對人身關係的調整,則更呈現出對人之主體性的尊重與關懷。例如借助人格權法保障民事主體生命安全、名譽評估、隱私維護、精神安寧等,又如借助身份法保護民事主體婚姻自由、幼有所育、老有所養、繼承有序等。總言之,“民法的終極價值是對人的關懷。”

民法既是以人為覈心的法律,那麼其本質上又是如何保障人安全有尊嚴地生活?具體而言,民法通過權利賦予與權利保護而為人安全有尊嚴地生活提供制度支持。民法通過賦予民事主體權利,給與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自由,為其追求嚮往生活創造機會;民法通過保護民事主體權利,落實其權利行使內容,使其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免於非法侵害風險。正有鑑於此,民法才被稱為權利法。

綜上所述,民法既以保障人安全有尊嚴地生活為根本目標,又以權利賦予及權利保護作為達成此種目標的覈心手段,故民法實乃“人之權利法”。概言之,人既是民法制度的中心要素,又是民法權利的集合。

(二)中國民法典人權保障舉措管窺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又一重要目標,而法治的覈心在於確認和保障權利。”權利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連結樞紐,除憲法外,其在我國新時代整個法律體系中最主要的載體即為民法典。作為現代民法,中國《民法典》亦是“人之權利法”。依《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可見我國製定中的民法典亦以“人”為中心要素,意在追求“人”之間關係的和諧安定狀態。其次草案第三條繼續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據此可知,權利賦予與權利保護系我國民法典為自身確立的“頭等重任”,而這根本上旨在保障民法中的“人”安全有尊嚴地生活。

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中國《民法典》“人之權利法”内容必然聚焦於民生領域,凝結於人民福祉的增進。例如加强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新增規定居住權,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契约編草案完善電子契约的訂立、履行規則,强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加大對弱勢契约當事人一方的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完善買賣、租賃、建設工程等典型契约規則,補充完善了債的一般規則。新增人格權一編,規定各種具體人格權。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新增婚姻無效的情形,新增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完善離婚賠償制度,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範圍,完善債務清償規則,新增列印、錄影等新的遺囑形式。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離婚冷靜期制度

總之,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指引下,“相關法律制度的目標追求應牢牢定位在保障基本民生與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上。”就此而言,《民法典》可謂“排頭兵”。其乃是“人之權利法”,旨在我國當下實踐中聚焦於民生保障與改善,致力於人民福祉之增進。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過程中,中國《民法典》是推動人本邏輯的社會主義人權觀在日常生活實現的重要力量。

公平蘊意拓展邏輯

前文解讀內容表明,中國《民法典》將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供給私法方案,推動自治在社會生活領域內廣泛落地;將引領良法善治高立意,推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整體完善;將秉持中國問題意識,著眼於本土重大關鍵問題的化解;將不斷保障與改善民生,助力以人為本社會主義人權觀的實現。同時,在這些版塊下,具體呈現了諸多實踐舉措。然最後應強調的是,“公平”乃是貫穿這些版塊的共同精神線索。“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一定的價值觀念作為制定政策和實施行動的合理性依據,而公平正義是新時代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基準。”

(一)國家治理現代化與公平之間互動關係

首先,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實現公平的制度保障。公平要求一視同仁,包括權利賦予、義務承擔以及責任擔當均應“對事不對人”。而要實現一視同仁,僅僅依靠個體之間自我約束並不可靠。此時仍需要國家力量介入,借由相應治理制度的干預,引導、督促甚至強制所有個體均服從於統一的共同準則。與此同時,國家治理制度完善程度又直接關係到公平實現效果。自近代以來,公平已逐漸成為人類社會共同認可的追求,然不同國家內現實公平狀態存在差异。就此原因在於各自國家治理制度完善程度不同,具體而言即是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成熟度不同。新的時代,我國正著力推進的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革,便是要不斷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準,以此為公平在我國落地開花結果構建制度保障。

其次,公平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尺度。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是否完成,對此理應綜合運用各種尺度加以衡量,諸如效率、安全、自由等。然在眾多尺度中,最為關鍵的當屬公平尺度。《論語.季氏》曾有雲:“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此種“均平衡”思想早已被鑄進中華民族血脈之中,其雖與當前階段經濟發展規律偶有出入,然其中閃耀著的樸素公平觀卻反映了華夏民族自古以來的理想追求。據此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過程中,公平仍應是其價值精髓,是衡量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是否成熟的價值尺度。總言之,公平的實現需要國家治理現代化作制度支撐,國家治理現代化亦需要公平予以證成。

(二)《民法典》公平原則及其現實價值

如前文所述,《民法典》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提供了私法方案。那麼《民法典如何認識國家治理現代化下的公平,其對於國家治理現代下公平實現又具有何種現實價值?《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由此可見,公平原則系我國《民法典》基本理念。事實上置身不同學科場域,因解讀維度不同,關於公平內涵的認識必有差异。就我國《民法典》下公平內涵之解讀立足的維度,上述條款已給出了答案。其中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第5條緊隨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將這幾條統籌起來觀察則會發現,“主體平等”與“意思自由”系民法中公平原則兩大支撐:首先若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不平等,則特權將隨之而生,由此所謂公平殊難實現;其次若民事主體意思不自由,則必然強迫叢生,由此所謂公平也難以孕育。

由此可見,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滌除了特權風險,而意思自由則防範著行為壓迫。當既不存在不合理優先之特權,又不存在不恰當之壓迫時,民法典下公平始得產生。有鑑於此,在我國民法典下解讀公平內涵時,須同時立足於主體平等與意思自由兩種維度。當民法典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供給私法方案時,則對其下公平內涵的豐富將產生如下影響:因國家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故國家治理下的公平亦具有多元內涵側面,而當民法典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行程後,則主體公平與意思自由便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下公平之獨特意蘊。

綜上所述,“由傳統管理型國家向現代治理型國家轉型,不僅依靠法律、制度、規章等剛性力量,更需要價值、道德等柔性力量。”剛性力量確保轉型過程有據可循,柔性力量則確保轉型幅度富有張力。進言之,公平原則系中國民法典編纂時恪守始終的基本原則,由此公平價值系我國民法典所追求之基本價值。從自身私法内容出發,民法典中公平以主體平等及意思自由為內涵基本維度。在實際生活中,主體平等賦予民事主體同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而意思自由則賦予民事主體自主安排生產生活的空間。一旦民法典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中被廣泛切實運用,則我國國家治理將真正進入到本文初始即提及的“私法自治”時代。

結語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實際運行有賴於諸多版塊組合發力。就此於中國《民法典》而言,其將為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供給了私法方案。此種角色定位表明,中國《民法典》將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關鍵組成部分,同時亦將成為體現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載體。具體而言,《民法典》將為我國國家治理注入更多私法自治因數,强化我國國家治理軟實力;將極大促進社會主義法治進步,提升我國國家治理法治水準;將致力於本土重大關鍵問題的化解,協助清除我國國家治理改革中的阻礙;將聚焦於民生改善與人民福祉增進,推動社會主義以人為本人權觀在我國國家治理改革中的落實;將帶動公平理念在發展實踐中進一步具化,促進我國國家治理改革下公平內涵的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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